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 一次会议第010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8-08-24 14:15:38 【字体:

龚娴、赵中祥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省煤矿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的关注和理解。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办理煤矿采矿权手续的建议》(第0105号),已交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该建议客观地指出了我省煤矿资源开发和采矿许可证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现根据我省煤矿资源开发及矿业权审批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结合省林业厅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为了有效化解我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印发后,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并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政策,全力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2018年1月《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产能置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煤技改〔2018〕18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我省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工作,全省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及煤炭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确认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为实施转型升级的煤矿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扩大生产规模(新增产能)变更登记手续提供了重要办理依据。但由于制定《实施意见》第四条相关政策(二)行业政策第9项所依据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已废止,同时国家和省近年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进行了改革调整,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等文件,要求采矿权协议出让新增资源储量的应评估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完成联勘联审工作,因此,采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并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还应评估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后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简化完善矿业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1月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评审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94号)全面施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制度,并按“一次报送,共同评审,分别备案”进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的要求,2017年5月又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简化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程序,提高了评审工作的效率。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的规范和要求编制的,其编制的主要目的和编写的主要内容与上述两个方案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暂不能实现与上述两个方案合并编制。为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6月1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74号),取消了国土资源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备案,矿业权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不再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资质进行强制要求。

三、根据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201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先后将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列入禁止开发区,禁止采矿。此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也明确“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为妥善处理森林公园内历史遗留的采矿问题,《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的要求,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采矿、采石问题进行核实和梳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因地方经济或民生服务必须保留的,在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森林公园的范围”。对于建议中提及的“涉及森林公园的煤矿”如确因地方经济或民生服务必须保留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和材料要求提交改变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申请,省林业厅将做好有关指导工作,并结合林地管理实际,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把煤炭项目选址关和使用林地审批关,对列入清理整治转型升级规划的煤炭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在项目选址、立项、矿业权出让等环节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审核审批,有序推进煤炭行业的清理整治工作。

四、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积极推进矿业权审批简政放权工作,本着减少审批层级,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自2018年3月15日起将包括煤矿在内的采矿权延续和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同时委托下放的还包括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炭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通过审批和备案权限的委托下放,减少了行政审批层级,简化了办理程序,将很大程度上可缩短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办理时间。

五、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要求,我省将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作为矿业权审批登记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避免给矿业权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于2017年6月1日印发并在网站发布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登记管理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矿业权登记管理中涉及联勘联审、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涉及各类保护区需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一律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办理,不得转由矿业权人自行协调办理。为进一步加快办理煤矿项目转型升级手续,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查办理煤矿采矿权的登记申请,并安排相关处室和人员积极支持配合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的一站式集中办公方式,为全省煤矿企业提供便捷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感谢你们对煤矿资源开发及矿业权审批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徐  晶  0871-65747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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