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NGT-002/2018-0006
文号
云国土资〔2017〕28号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日期
2017-02-20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再次上报云南省城乡 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 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请示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再次上报云南省城乡

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

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请示


云国土资〔201728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贵厅《文件转办通知》(ZJ2017-8)要求,我厅针对昆明市政府提出的相关意见及原上报稿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采纳建议、部分内容修改意见和修改稿再次上报,如无不妥,请印发实施。                                                                      

    当否,请指示。

附件:1.关于昆明市政府回复意见的采纳建议

2.关于原上报稿中部分内容修改意见

3.《云南省城乡违法建筑治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修改稿)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22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晓蒙   087165747016

 

附件1

 

关于昆明市政府回复意见的采纳建议

 

一、关于第一条意见:“二、违法用地建筑拆除的查处要求和措施(三)提高违法用地行为处理效率”中“在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期间,所清理出来的拆除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的,由原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拆除到位;新立案查处需要拆除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研究,我厅建议不予采纳。

理由:首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罚决定,是针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拆除的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践中,由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限较长而且许多法院不予受理国土部门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导致许多要求拆除的处罚决定难以执行到位。

其次,考虑到实践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也不符合城乡规划,为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提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意见。而且实践中拆除违法建筑很困难,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只有依靠多部门共同发力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关于第二条意见“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的政策和措施(二)加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力”中第“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123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审核意见书”。经研究,我厅建议修改为: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123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审核意见书。

三、关于第三条意见“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的政策和措施(二)加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力”中第“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至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1231日)之间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经研究,我厅建议采纳。

 

 

 

 

 

附件2

 

关于原上报稿中部分内容修改意见

 

关于原上报稿中“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的政策和措施(五)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第二段“对于国有农场、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科研院所试验示范基地、低丘缓坡项目规模范围等成片用于生态、农业用途的生态用地… …”。经研究,我厅建议修改为:对于国有农场、农业科研院所试验示范基地、低丘缓坡项目规模范围等成片用于生态、农业用途的生态用地… …。

理由:“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休闲观光农业”应属于经营性用地范围,国家尚未明确具体办理要求,无立项依据则无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因此建议采取集体土地流转或租赁的方式给予保障


附件3

 

云南省城乡违法建筑治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

(修改稿)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云办发〔201648号)以及《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等3个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82号)精神,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精神,结合全省城乡违法建筑治理行动中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的目标任务

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目标,通过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违法建筑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全面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及时拆除违法用地建筑,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推动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推进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

二、违法用地建筑拆除的查处要求和措施

(一)全面排查清理

紧密结合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对辖区内历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和其他未经处理的违法用地行为的情况,开展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建立详细电子数据台账。

(二)依法处理违法用地行为

对登记造册的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和新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分类处理,全面查处整改。对土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行为人主动拆除违法用地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的,可以不予立案查处。对予以立案查处的新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及时立案查处。涉及立案查处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调整完善,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依照从轻原则进行处罚。

(三)提高违法用地行为处理效率

在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期间,所清理出来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和新立案查处需要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的,纳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公安、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配合,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结案,为后续完善用地手续的违建项目奠定依法组织报批的基础。

(四)建立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的长效机制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依法及时高效履行查处程序,在拆除违法用地建筑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实行“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引导依法依规用地,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一)明确相关要求

1.土地权属合法。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利用的土地,应当明晰土地产权,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利用的土地,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优先用于民生类、基础设施类和国家、省确定的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严禁建设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3.符合相关规划。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利用的土地需要实施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

4.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违法建筑拆除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需开发利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必须一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违法建筑拆除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严禁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5.规范土地供应。建筑拆除后可开发利用的土地,对于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用于教育、养老、医疗等城市基础设施和棚户区改造。协议出让方式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要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按规定备案后,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再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必须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供地手续。严禁以土地收储代替征转用地审批,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严禁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6.防止出现土地闲置。对项目一时难以落实,近期难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土地,要加强管理,可采取临时绿化等方式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出现新的违法用地。

(二)加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力度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123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由州(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进行确权。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至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1231日)之间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1231日)之后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三)明确土地权属地类认定原则

对于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的,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的,按土地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使用者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未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地区,按照《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

    对于涉及国有土地权属,已颁发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记载于土地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簿的使用者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颁发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009年1231日后发生的用地,按照用地行为发生前一年度变更调查数据记载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认定。

(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管控作用

建筑拆除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调整用地布局,或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用地的意见》(云国土资〔2016〕12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并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对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经依法查处后,对具备复垦条件的要保质保量地进行复垦,并加强复垦耕地的地力培育;对不能复垦的,要在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中依法依规划出,需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的相关规定,按建设项目分类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对于城乡违法建筑治理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地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五)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

对于湿地、沟渠、坑塘水面等生态用途,不涉及非农建设且不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的,按原地类管理。属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管理。

对于国有农场、农业科研院所试验示范基地、低丘缓坡项目规模范围等成片用于生态、农业用途的生态用地,未改变农用地用途,根据法定权限需征收为国有的项目用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进行划定,确属农用地性质的,可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办理征用手续的用地,不得从事非农建设;如改变用途从事非农建设,需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并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六)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土地利用

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地可按照城镇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原低效使用的工矿仓储用地项目,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继续作为工矿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对于绿化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鼓励整合零星宗地。拆后需开发利用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边角地、夹心地、废弃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可直接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累计“零星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土地开发利用。社会各方可积极参与拆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或社会投资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自行开发或由政府集中开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形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职,主动服务,确保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中的土地开发利用合法合规、集约高效,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严格规范运作。要严格规范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利用行为,防止出现程序执行不到位、政策界限把握不严格等问题;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防“权力寻租”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加强风险管理,研究识别主要风险点并对不良后果进行预判预估,妥善处理因土地再开发利用引起的信访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落实相关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建筑拆除后地块,要规范审核报批,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及时将土地开发利用信息采集录入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实行土地供应和供后开发的全程监管,防止出现新的违法用地和闲置土地。同时,在治理工作中,国土部门要与城乡规划、发改、交通、农业、水利、工商、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宣传作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政策,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并形成广泛社会共识,营造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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