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6年度开展严禁
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
查处工作的报告
云国土资〔2017〕13号
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开展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党〔2015〕14号)精神和《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了工作职责,提出了工作要求,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实施方案,开展了自查自纠,清理出问题清单,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制定了整改方案及措施。2016年,按省纪委及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持续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专项整治查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推进,自查自纠成效明显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内容和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围绕重点整治内容,积极、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着力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干部队伍廉洁从政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纠正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建立健全矿政管理长效机制。
(一)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的要求,办理矿业权出让的相关业务,严格执行采矿权出让前,征求县、市、区政府、乡镇、林业、环保、安监、水务、国土、发改、工信等部门意见,出具同意意见后,按规定组织矿业权出让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组织矿业权出让、交易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未发现超越规定权限出让矿业权的行为,也未发现未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有偿出让制度规定出让矿业权,或者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行为。但存在着在矿业权出让审查过程中与相关职能部门衔接不够,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不够,矿业权出让信息发布渠道较单一,宣传不够广泛,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信息发布不够及时、准确,个别县、市、区在矿业权出让工作中集体决策不规范,认识有待提高。
(二)批准及办理相关矿业权
在批准及办理相关矿业权的过程中,各单位及部门均能按照矿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由于矿业权证需经过全国矿业权配号系统配号成功后方能办理,在审批过程中均能依法依规办理矿业权证。各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推进精细化管理,及时向矿业权人下发到期预警通知书,告知办理事项,进一步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了矿业权审批行为。部分州市为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关指南和操作规范,公开办事流程、办理要件、承诺时限,合理设置审批权限、简化报批程序、改进报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发布政策信息及矿业权登记信息,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服务对象的办理成本,极大地提高了服务质量。研究制定了采矿权审批事项告知书、探矿权年检操作规范等一系列内部规范,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次性缴费、一条龙服务、一次到现场,统一办结,建立报件内部运转机制,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内部会审、窗口办文、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公报制度、信息查询制度,建立政府统一协调、部门分工协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了省、市、县之间上下沟通、信息共享制度。拟定了《实地踏勘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定期巡查制度》、《实地核查制度》、《到期预警制度》,对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全面清理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文件,梳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取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文件,完善管理手段和措施。工作中各单位和部门均能做好保密工作,没有发现违规透露办理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也未发现审批人员无故拖延办理审批事项的情况。
但是,由于有的县、市、区矿政管理工作人员紧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等原因,未按时限完成矿业权审批审查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县(市、区)收件、审查人员业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审批结果公示信息发布不及时,采矿权审批过程中的内部审查制度建立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善的内部审批制度,矿业权审批的相关业务知识学习不够。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过多且审批时限较长,矿业权人登记意识不强,导致矿业权许可证逾期办理延续登记。存在对规划的执行、落实与部、省的工作要求存在差距。煤炭转型升级和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批复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县区要求通过政府常务会等形式对矿业权登记工作进行审查核准,有时会导致矿业权过期。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给管理带来较大困难。由于配套措施不细,“人少事多”,致使管理不尽到位,审批不及时,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及时得到处理的情况偶有发生。大中型矿山规费清理难度较大。
(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打非治违”等制度和专项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严打机制,结合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矿山现状实地测量工作及矿业权到期预警制度,及时查处发现的非法开采、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过期开采、超越矿区范围采矿等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纳入重点监管,对屡禁不止的,采取高压态势,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安监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严厉整治,严防各类矿产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出现反弹。进一步加强与安监、工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做到行动迅速、打击有力,从源头打击控制资源非法违法行为。积极发挥12336违法案件举报电话机制,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针对“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的“三难”问题,建立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规范了案件移送。落实矿山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矿山巡查员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工作中未发现对私挖滥采、以采代探、持过期证开采、超越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现象。但是,在执法工作中,因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任务艰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难度大,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技术力量。矿产资源分布点多面广,非法开采、私挖滥采现象时有发生。煤矿停产整顿造成群众生产生活用煤得不到保障,少数地方私挖滥采行为有反弹现象。部分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灾区重建工作有私挖滥采行为,需要加大查处和监管力度。对越层越界开采的打击力度不够,处罚力度需要加强,要采取高压态势打击矿业权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对部分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未能及时查处。矿山联动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有待完善。
(四)各项方案编制、评估评审、备案
已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储量核实报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等专项方案和报告编制、评估评审、备案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实行备案制度及质量控制制度,年底对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编制质量,杜绝编制虚假资料、借用资质、转包项目、粗制滥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报告质量打分制度,督促作业单位不断提高编报质量。及时进行有关政策宣传,提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规范对评估评审专家的管理。大力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信息管理制度,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资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诚信行为档案库,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未发现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专项方案和报告编制、评估评审、备案的时限、程序和要求现象。未发现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虚假资料、借用资质、转包项目、粗制滥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现象,建立了企业“黑名单”制度。但存在着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虚假资料、借用资质、转包项目、粗制滥造现象时有发生,查处力度不够。专项方案、报告评估评审备案时限、程序、标准及要求向社会公布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专业人员欠缺,在审查专项方案和项目时,不能及时纠正编制中出现的失误。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惩戒制度、评估评审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专家终身负责制度还需要健全完善。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专家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部分方案未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但通过整改,已委托或招标后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评审机构承担,规范了报告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五)插手干预矿业权行为查处
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中,均按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审批工作,推进精细化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建立矿业权台帐和动态统计制度,规范了采矿权审批类型审查意见的文书格式和审查要求。将业务审查要求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责任明确到具体工作人员,审批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矿业权项目实行全程监督,明确审批事项、要件和时限。严格执行矿业省级发证三级联网审批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审批,积极配合网上审批,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实行领导干部轮岗制度,对重点岗位特别是风险岗位实施强制轮岗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加强检查督办,切实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对采矿权的审批,从申请—受理—审批—配号—通知—领证—公告—备案等每一个环节都实现了管理上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有序开发、规模开发、持续开发、绿色开发”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矿业权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健全完善了矿山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巩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编制方案均由矿山企业、业主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和评审。严格执行专业评估、集体会审制度。严格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进行形式审查,按照办理流程,严格把关,杜绝不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的报件资料予以受理和审批。 没有发现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指定、授意、暗示矿山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或评审各类申报资料、专项方案,指定、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对不具备受理、审批条件的报件资料予以受理和审批的行为。工作中管理手段需要加强,以先进的仪器设备为监测手段,加强矿业权井上井下的监测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越层越界开采制止在萌芽状态。部分县市办理采矿权正常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不能及时办理手续,导致矿业权过期。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还不够深入,对业务办理流程的掌握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县(市、区)三级联网审批系统与网上政务大厅还未实现互联互通。
(六)插手干预方案、报告评估、评审、备案行为查处
工作中,均按规定和程序开展报告的评估、评审、备案,评审机构按规定和程序及标准对专项方案出具审查意见,按规定采取摇号方式选定专家,对方案采取机构资质和技术人员资质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0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一岗双责”,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报告由矿业权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按权限开展评审工作,不越权组织评审备案。由专业机构承担专项方案评审,评审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评审工作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和规定。未发现: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评审备案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影响评估备案工作正常开展;指定、授意、暗示有关评审机构或部门违反技术标准、规定程序,对专项方案出具不科学性、合理性的审查或评估评审意见,或者干扰专家正常进行评估评审的行为。未经规定程序选定专家,或者指定、授意、暗示专家对方案进行评估评审的行为;暗示、授意、指定评审专家,对不具备编制资质或借用资质的单位所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评估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的行为。但存在着中介机构存在恶性竞争等情况,直接导致相关报告质量、真实性出现问题,但管理部门缺乏约束和监管机制。对中介技术服务编制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需健全相应的诚信惩戒制度、评估评审专家库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督查检查工作,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提问题等方式,对大理州等州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做好整改工作。通过开展督查检查工作,进一步推进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整改落实
针对清理出的问题清单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整治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建立专项整治自查自纠问题台账,进一步强化案件督办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建章立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和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总结整治经验,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长期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地扎根。
(一)继续做好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立改废工作
针对过去由于历史上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或因矿业权人未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等原因,导致部分矿业权人只缴纳了部分价款或在价款评估备案过期后才缴纳的情况,为明确处理办法和依据,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本着既保护国家权益,又维护矿业权人权益的原则,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矿业权在评估备案过期后缴纳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0号),对相关情况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就省级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内涉及集体决策的重要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具体要求,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9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需集体决策的矿政管理重要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积极构建规范、科学的决策、审批制度。根据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进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出台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办理采矿权登记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云国土资〔2016〕114号)等文件,废止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及煤矿整顿关闭有关文件精神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4〕56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办理采矿权登记的事宜。
(二)稳妥推进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
密切关注国家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的政策动向,提出了结合我省实际,结合矿业权审批权限、业务类型向州(市)下放审批权限的工作思路,并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等方式广泛听取、吸收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改革、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工作方案。已将临沧市作为我省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试点,授权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云政发〔2015〕49号)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的出让和审批登记手续,并开展了对临沧市采矿权发证权限下放后的专项调研,继续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年计划在全省范围内下放省级发证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的出让和审批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权限,最大限度地向州(市)下放矿业权行政审批权限,减少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公开招标选择中介评审机构
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突出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管控作用,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审批或备案核准,将矿业权设置方案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进一步简化矿业权出让程序,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取消由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的环节,改为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建议,由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统一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直接移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有偿出让。进一步规范和精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只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为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了更加方便、高效的服务。认真清理矿业权中介机构,通过招标公开选取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机构5家,由矿业权人自行选择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更好做好服务工作。
(四)认真配合矿山转型升级和化解产能工作
根据省安委办、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多次组织人员对大理州、楚雄州、普洱市安全生产、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及非煤矿转型升级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按照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并圆满完成了大理州、楚雄州、普洱市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煤矿检查验收工作及大理州、楚雄州2016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及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对全省涉及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的1140个采矿权进行了转型升级方案会审,通过1128个,占98%。已全部完成对各州(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的会审工作。按照国家、省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系列决策部署,结合职能职责,对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的煤矿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业务等事项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措施,已纳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积极参与我厅制定出台的《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升级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118号)中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拟定工作,进一步明确下放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权限,简化办理采矿许可证要件等有关要求。制定出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20号),支持煤矿企业加快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积极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
(五)加大查处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查处非法开采、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过期开采、超越矿区范围采矿等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纳入重点监管,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强检查督办,切实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加强对矿业权人的宣传教育,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权、监督检查权、处罚权分离的制约机制,及时将审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进行公示。加强执法工作交流和培训,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对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强化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会审制度,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力量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矿产资源相关方案和报告编制、评审、备案管理。严格管理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技术服务市场,规范管理评估评审备案工作,建立健全评估评审专家库,实行专家终身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力度,筑牢思想防线。开展专题教育,深化作风建设。强化考核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健全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建立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三项制度”即痕迹管理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终身负责制度。加强批后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重视来信来访处理。进一步宣传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和提高审批和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配合全省网上大厅建设,构建以互联网为入口的网上审批和网上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书面通知、电话、手机短信等通知方式,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开展干部队伍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筑牢思想防线。
(二)实施领导干部轮岗制度,对重点岗位特别是风险岗位实施强制轮岗交流制度,从机制上了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项。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
(三)着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一是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肃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按照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全面改善服务方式,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依照法定程序严格进行矿业权审批和管理,强化矿业权监管,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矿产地一律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二是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打击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发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体系,畅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渠道,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秩序,营造依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法治氛围。
(四)进一步梳理完善规章制度
深入查找矿产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清理规范性文件,结合各部门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完善规范工作的各项制度,强化源头防范,从政府层面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阶段性任务,又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结合工作总结,抓好“回头看”活动,对工作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对策,迅速落实和纠正,堵塞漏洞、不留隐患,针对不同时期发现的问题,不断做好建章立制工作,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杜政洋 6573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