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NGT-002/2018-0028
文号
云国土资[2018]97号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日期
2018-06-12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矿业权价款退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的精神,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为切实做好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同时落实好采矿权人应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是采矿权价款退还的前提

(一)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督促和监督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完成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

(二)对已按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的矿山企业,可根据该方案以及地质环境破坏和实际土地损毁情况,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三)对未按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的矿山企业,可根据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的实际情况,参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有关技术规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四)对矿山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进行生产建设,实际未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地勘验并出具是否需要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意见。

(五)矿山企业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按规定由矿山企业提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退还,按改革后云南省出台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退还矿业权价款

(一)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企业在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后,可以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中直接关闭注销矿业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76号)的规定,审核和评估(计算)应退还的矿业权价款。但201771日(含)以后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规定,如果涉及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则应先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后,退还采矿权价款。

(二)申请退还矿业权价款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人价款退还申请(原件);

2.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民政府或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矿山关闭文件(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注销(吊销)证明或注销公告(复印件);

6.土地复垦验收意见(原件);

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意见(原件);

8.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摘要和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9.退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612


  (联系人及电话:张伟 0871-6574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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