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出台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拓宽征收土地后的安置途径和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宽征收土地后的安置途径,认真探索住房安置、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多种安置方式。社保、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尽快建立完善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预留安置用地的开发建设,向州国土资源局报备。严格落实有关责任追究,切实加强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强调,调整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方式,取消城镇规划区和州级以上工业园区征收土地预留安置用地,原预留地安置方式调整为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对应的土地级别地段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及周边地价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意见》提出,稳妥解决历史预留用地问题,对闲置的预留安置用地,督促加快开工建设,未及时动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预留安置用地,停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