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徐诺金积极建言:尽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市场规律、兼顾公平和效率的住房制度,形成房地产市场理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把握住房居住属性,明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要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出发、从社会主义的国情出发,明确住房制度改革的三大目标:保障群众的住房底线,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引导需求理性,引导人们珍惜土地资源,防止土地浪费和房屋闲置;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避免房价大起大落产生的风险。
二是围绕上述三大目标,在对土地用途严格管理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红线和人口规模确定人均基本居住面积标准。标准确立后,采取“保障低端、放开高端、资助中端”的调控思路。中央财政“保障低端”,根据国情国力条件,确立总人口中由财政保障的低端人口占比及其住房保障面积,按照有房住的需求,由中央财政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租赁的形式统一供应居住,且只能“住”,不能“有”。税收调节“放开高端”,即对中高收入阶层买大房、多套房、高档住房的,要放开市场,用税收这一经济手段进行调节。住房信贷“资助中端”,中端是社会人口比例中的主流,对其应建立完善、稳定的住房信贷政策,资助其实现购房梦想。
三是在全面理清现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套完整、连续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使各方行为朝着稳定健康的长期方向调整,对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予以调节、引导或保障。第一层次,对于财政资助的低端需求,应简化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统一由民政部门对这类保障性质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和运营进行管理,而不应政出多门。第二层次,对于市场放开的高端需求,建议开征累进制的特别消费税,合理引导和调节需求。对购房未超过人均基本居住面积标准的,可以免税甚至给与补贴;对于购买过大面积和多套住房,不采取行政手段限购限价,而是按超标程度采取相应逐级提高的税率征收特别消费税,既能避免行政手段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也可以增加这类群体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成本,达到市场化调节的目的。第三层次,对于住房信贷资助的中端需求,应形成完善、稳定的住房信贷保障体系。对购买首套房且不超过人均基本居住面积标准的,可考虑以现有住房公积金体系为基础,开办长期住房贷款,期限为5~30年,采取优惠利率,任何未达基本居住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但每人(每户)一生只能使用一次这样的信贷资助。这种对购买首套基本住房的长期限、低利率信贷保障,应作为基本国策予以固定,而不宜作为一项调控手段,以此保障刚需的实现,稳定市场预期,并为当前商业银行“一城一策”的限贷政策手段退出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