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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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稳增长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和支撑作用,提升国土资源部门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厅党组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全力保障稳增长建设项目用地

(一)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用地全程服务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和完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的项目用地全程服务机制。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政府领导挂钩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实行州(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联动,为建设项目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和支撑。

(二)坚持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制度。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五网”、“四个一百”、滇中经济圈一体化规划、旅游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易地扶贫搬迁等重点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并认真执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告知制度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用地进展情况统计台账,认真做好告知书、协调会、催办函等用地服务。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服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提前介入,多渠道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及时开通建设用地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地申报、组卷工作,帮助项目用地单位解决用地组卷报批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服务,帮助项目业主做好用地报件组卷工作。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报件审查把关,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对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专人“盯跟”,动态跟踪项目用地审批进展情况,及时补正完善资料,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应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查)。

二、加大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力度

(四)突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投放重点。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确保“五网”、“四个一百”和易地扶贫搬迁等重点项目的前提下,2017-2019年,每年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10000亩指标,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小微企业用地主要由县(市、区)通过盘活存量用地解决。省级下达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州、市间统筹调配使用。

(五)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省级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机动指标,全省统筹使用,优先保障重点民生工程和国家及省支持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六)积极推行工业项目用地租赁制度。工业项目用地除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外,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切实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工业用地租赁使用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最高期限为20年,租赁用地的承租人不享有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权利。采取招拍挂方式租赁土地的,可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七)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出让可以在50年内设定出让年期,按设定年期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底价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按相应年期修正的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相应年期修正的价格。弹性年期制出让应以招拍挂方式供地,通过减少出让年限降低土地价格。

(八)鼓励企事业单位盘活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鼓励工业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低效厂房和自有存量土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经州(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但人才公寓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九)合理确定园区建设用地出让底价。园区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应低于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省政府重点产业布局地区、节约集约用地程度高的工业(开发)园区,可结合当前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有关政策和产业规划方向,科学评估,严密审查,适当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调整后的基准地价最低不得低于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十)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新增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避让坝区优质耕地,引导工业项目向低丘缓坡区域布局,降低土地取得成本、征地拆迁安置成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陡坡耕地,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收缴,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云国土资〔2016〕81号)等规定执行。各地在供应工业用地、处置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时,可根据本地土地市场实际,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标准,但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20%。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分期缴纳。鼓励工业企业采取技术升级、厂房改造、地上地下空间挖潜等方式对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再开发,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四、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十一)合理运用政策盘活批而未征土地指标。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因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原因尚未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据有效的支撑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可报经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原批准机关同意废止原批文。原批准文件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等,按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原批准文件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解挂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办理其他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时使用。

(十二)继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大力处置2016年专项行动清理的闲置土地,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民生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继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与建设用地规模、年度计划指标、用地审批、考核评优挂钩,督促尚未完成疑似闲置土地核实消除的县(市、区)准确查清闲置土地基数,对工作未完成的县(市、区)暂停用地审批。对目前已判定为闲置的宗地,必须尽快启动处置程序,采取无偿收回、有偿收回、督促动工、土地置换、挂牌督办、与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有力措施落实处置。

五、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十三)坚持住宅用地分类调控。建立住宅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制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宅基地,实行计划单列、快速审批、应保尽保。探索建立房价与用地供应联动机制,稳定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供应。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压力大的城市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进行合理调整,用于发展社会民生项目或国家支持的产业项目,对去库存压力大的中心城市要减少住宅用地供应。

(十四)强化供需双向调节。加强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编制住宅用地三年滚动供应计划,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合理确定公租房、共有产权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用地比例和规模。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十五)依法办理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商服用地宗地土地价款已全额缴纳,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规定的不动产单元划分原则,将原有大宗地划分为具有独立开发利用价值的若干小宗地;或大宗地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商服用地二级类,分为不同用途小宗地。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依法办理宗地分割变更登记。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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