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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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稳增长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和支撑作用,提升国土资源部门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现结合我厅职能职责,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涉及我厅牵头的事项

(一)加快特色城镇建设

1.省级单列安排下达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10000亩。

责任处室:规划处

配合单位: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扎实推进“三大战役”

2.加大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园区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责任处室:规划处、利用处

配合单位: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3.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自行决定收缴。

责任处室:耕保处、征转处、利用处

配合单位: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4.下达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或州、市间统筹调配使用。

责任处室:规划处

配合单位: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5.鼓励各类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出让年限评估确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继续采取动工、置换、收回等有力方式,大力处置2016年专项行动清理的闲置土地,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民生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责任处室:利用处

配合单位: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6.报件资料齐备的2017年新开工项目和2016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审查上报。

责任处室:征转处

配合单位: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涉及我厅配合的事项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7.建立健全全省、州市、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

责任处室:规划处、征转处

配合单位: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促进住房消费

8.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型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责任处室:利用处、不动产登记局

配合单位: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要求

(一)涉及我厅牵头事项,请各责任处室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主动联系有关厅局、州市,持之以恒抓好落实。

(二)涉及我厅配合事项,请各责任处室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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