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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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与全国同步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奋斗目标。

对此,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守耕地红线,强化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助推脱贫攻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全力支持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美、环境美、山水美、人文美、城市美、乡村美的中国最美丽省份。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层层签订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坝区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比例不得低于80%。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力度,切实缓解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进占补方式,扩宽占补平衡渠道。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仍按耕地管理。

责任处室:耕保处

强化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

(二)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按照统一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深入开展“多规合一”,科学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保障农业农村各业用地。扎实推进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合理界定村庄发展定位,科学预测乡村人口流动和空间分布趋势,预留乡村振兴用地空间,划定乡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居民点用地管控边界。

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预留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

对贫困地区专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

责任处室:规划处

(三)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引导鼓励农业经济主体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兴办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并享受云南省实体经济企业用地降成本相关政策。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使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以上产业,对盘活存量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允许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支持发展农村养老产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建设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建设土地。

将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等。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责任处室:利用处、规划处

(四)以增减挂钩政策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用活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全力保障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发展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优先用于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农村新型社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空间。使用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腾退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扶贫用地,选址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按项目编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由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选址位于限制建设区的,按项目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农村扶贫用地在已布局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中调剂保障的,可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用地。使用节余指标的用地,应优先在允许建设区选址;选址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合并编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和增减挂钩建新实施方案,按权限分别报批;选址于限制建设区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规划评估修改,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以开展规划修改,合并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和增减挂钩建新实施方案,按权限分别报批。

建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机制,调剂指标向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贫困县倾斜,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责任处室:规划处

(五)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管理。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破坏耕作层,坚持农地农用。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责任处室:征转处

(六)做好农业农村用地服务保障。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专人、定责、从速、限时”的原则,提前介入,加强与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对新开工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督促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用地单位做好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重点研究解决项目用地报批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加快用地报批工作。

配合做好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大力做好用地保障工作。支持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等的用地报批工作,实施大产业新主题新平台建设工程,保障质量兴农战略实施,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深入实施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工程、“直过民族”地区和32个深度贫困县及乌蒙山片区贫困县一定人口规模自然村公路建设。

责任处室:征转处

多措并举增进资源惠民

(七)推进乡村建设用地整治。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统领,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等,统筹推进乡村建设用地整治。农村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应依法依规报批;已批复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其选址应当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积极推进村庄迁村并点工程,鼓励农村人口向乡(镇)、中心村集中。迁村并点后腾退的建设用地通过增减挂钩方式盘活,产生的收益全部返还当地,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制度措施。

加强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监管和查处。推动农村宅基地用地执法监管重心下移,建立县、乡、村基层组织层层落实日常执法监管责任的工作机制,抓早抓实,把宅基地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宅基地违法用地,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责任处室:利用处、规划处、执法总队

(八)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作用,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督促指导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畅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按要求及时公开相关征地信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与社保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先保后征”原则,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责任处室:征转处

(九)扎实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体现人民群众住房财产权益。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按照中发〔2014〕1号文的要求,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责任处室:不动产登记局

(十)全面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农村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建设,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按照《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农村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扎实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与搬迁避让,提高隐患点治理的覆盖率,积极做好群测群防和监测预警。

责任处室:环境处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十一)统筹协调推进大理市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2018年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的基础上,系统总结试点经验,配合《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完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责任处室:综合处

五、全力配合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十二)配合做好促进乡村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工作。加大国土绿化力度,继续开展退耕还湖还湿、退塘还湖。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配合做好石漠化区域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协助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

责任处室:规划处、整理中心

(十三)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倡导绿色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责任处室:利用处

六、工作要求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的顺利推进,省国土资源厅将实施意见纳入厅重要工作,各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具体工作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并严格执行。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应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对涉及到的各项任务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推进有力。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各处室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落实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制度,分别于10月10、12月30日前将有关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报告提交省厅综合处汇总上报。省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督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战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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