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12-17 15:06:00 【字体:

 

各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示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文件精神,现将《云南省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云南省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确保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在2020年顺利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对全省范围内的露天矿山全面摸底排查、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严格新建露天矿山特别是长江经济带范围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整改露天矿山在矿产资源开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全面查明全省露天矿山开采现状,认真梳理矿产资源开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属地负责、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关闭取缔严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露天矿山,调整优化露天矿山布局,建立完善露天矿山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促进全省露天矿山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以违法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现状(生产、在建、废弃、灭失等)、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的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一是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非法开采的矿山及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进行统一排查,重点查清证载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山数量与现状,证载地下开采而实际采用露天方式开采等违法非法矿山数量与现状。

二是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开采,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况;要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等情况;要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地方政府确定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

三是对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矿点,是否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是否采取了有力措施加强监管。

(二)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一是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乱挖的露天矿山,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二是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对自然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一是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各级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二是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明确治理责任主体,限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三是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因地制宜原则,加快生态修复进度。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减尘抑尘。

(四)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转型发展。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发展,把积累的资本投到绿色产业。矿山企业申请转型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由省统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在土地规划调整上给予支持。在矿山废弃地上建设生态旅游、休闲养老等项目,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支持。

(二)鼓励矿山技术升级。对列入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按照“政府主导、规划管控、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综合利用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和排放不达标的矿山进行技术改造审计。通过技术升级,实现企业管理先进、资源利用集约、开采方法科学、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

(三)创新治理模式。按照原国土资源厅、原环境保护厅等5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8〕56号)相关规定,系统做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及时恢复治理;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突破财政资金不足制约,多元化筹资渠道。因矿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开展恢复治理,解决治理成果的后期管护间题,实现治理成果的可持续利用。

四、工作要求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一项任务艰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露天矿山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压实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形成有主矿山企业治理,无主矿山政府兜底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覆盖工作格局。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重心,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将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抓紧时间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谋划不够,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行动迟缓、推进不力的,造成露天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启动约谈,从严问责。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应按照相关任务要求,健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检查、通报、考评、跟踪督办等机制,确保目标、进度、措施等落实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在2020年顺利完成。工作进展分别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10月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

 


文件解读材料详见http://dnr.yn.gov.cn/html/2019-12/91705.html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