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件为准
云国土资〔2017〕24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征收和转用
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有效提升用地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管理
(一)国有农用地转用报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等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已由省人民政府下放至州(市)人民政府。各地涉及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转用的,应按《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修订)要求,以城市(镇)批次用地的方式组卷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国有农用地转用的,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建设用地报批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在项目建设用地组卷报批时,可纳入一并上报;其他项目建设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方式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5〕94号)要求组卷报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应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材料,并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权籍调查中确权为建设用地。无合法有效权属来源材料或属违法用地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用地手续,其中,属于违法用地的,应依法查处。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由州、市、县、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截止之间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等。现针对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的项目涉及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取得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用地报批时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截止之前取得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2009年12月31日后取得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属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时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2017年11月1日起,各地上报征转用地报件的请示和审查报告中,须在“费用落实情况”章节中增加对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的缴费情况审查意见。规范表述为“该批次(或项目)涉及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XX公顷,其中XX公顷为《土地管理法》(1986版)实施前取得,按规定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XX公顷为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截止之前取得,且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XX公顷为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截止之前取得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属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XX公顷于2009年12月31日后取得,且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XX公顷于2009年12月31日后取得,属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综上所述,该批次(或项目)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面积共计XX公顷(其中农用地XX公顷、未利用地XX公顷、建设用地XX公顷),属XX等别,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XX万元。XX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在用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或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已按有关规定预缴)。”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按要求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 2017) 13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 2 号)以及省委、省政府等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精神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切实做好各级、各类保护区的保护工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自2017年11月1日起,各地上报征转用地报件的请示和审查报告中,须在“申请用地基本情况”章节中增加对是否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保护区情况的审查意见,规范表述为“该用地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级、各类保护区。”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按要求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