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自然资规〔2019〕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自然资源工作的能力,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编制了《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自然资源工作服务能力,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建设、运维、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是指基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依托导航定位数据中心提供定位、导航和授时等信息的系统。

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是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全省建成的220余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和通信设施,依托数据中心提供定位、导航等信息的系统。

第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运维和提供服务的管理。

第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与备案

第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不得重复建设。

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实行备案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的建设单位立项前应当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立项通过未开工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跨省行政区域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应向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促进充分利用。

第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纳入全省统一管理。

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基准和高程系统,必须支持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并兼容GPS等其他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第十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应当建立数据传输专用通讯网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观测数据必须采用专用通讯网络或加密保护后向数据中心进行传输。

第十一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数据中心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做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观测数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坐标等涉密数据防护。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是全省权威、合法的大地坐标框架,是提供大地坐标基准服务的主要手段,是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运维的指导和监管,统筹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运维、升级改造和提供服务。负责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全省国家坐标系统的导航定位服务和使用管理,负责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基准站和数据中心的考核,负责全省性和跨州(市)的应用服务和协调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省级数据中心和州(市)级数据分中心,进行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运维、应用服务和业务办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建设、运维、升级改造和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的运维管理。负责管理本州(市)地方坐标系统的导航定位服务和使用管理;负责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维和更新升级工作。

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内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基准站正常运行,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环境,负责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和故障检查。

州(市)级、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内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运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省级数据中心负责全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常数据服务,对州(市)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管理运维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一)建立健全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数据管理、系统维护、用户服务等管理制度。

(二)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服务,发布2000国家大地坐标、地方坐标与高程,确需其他坐标系定位服务的须通过论证后,报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三)定期进行基准解算分析,监测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基准站的稳定性。

(四)对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检测检修,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更新。

(五)以州(市)为统计区域,对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运行情况和用户使用情况定期统计,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州(市)级数据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日常运维管理。

(一)建立本州(市)运维机构,指定运维人员,执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运维管理等规定要求,参加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相关会议和技术培训。

(二)州(市)数据分中心确需发布地方坐标定位服务,报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三)建立健全本州(市)基准服务系统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系统维护、数据管理、用户服务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维护本州(市)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基准站正常运行,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环境,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进行例行巡查和故障检查,出现基准站观测环境发生重大故障或基准站设备故障时应做好记录,及时报送省级数据中心,做到省地协同保障正常运行。

(五)负责对本州(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稳定性监测,对数据进行备份和定期汇交;负责统计本州(市)用户使用情况,按季度报送省级数据中心。

第十六条 其他部门或单位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由建设单位负责运维,并按要求定期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由省、所在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使用。提供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十八条 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提供下列服务:

(一)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BDS/GPS/GLONASS)和坐标转换;

(二)实时亚米级和厘米级定位;

(三)事后精密数据处理;

(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技术支持和应用推广。

第十九条 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面向社会提供接入服务。使用单位提出服务需求,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省级数据中心和州(市)级数据分中心在符合相关安全保密要求条件下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条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接入服务经申请后可无偿提供;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特殊紧急服务的,立即无偿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升级维护等原因而使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运维单位应当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生安全保密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和运维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备案手续、建设标准、联网统筹、安全保密等内容,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采取书面审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备案人和建设者应当积极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组织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