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普洱市镇沅勐真水库 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01-09 04:02:00 【字体:

云自然资预〔20194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普洱市镇沅勐真水库

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务局、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申请办理普洱市镇沅勐真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镇水发〔201849号)及《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普洱市镇沅勐真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普国土发〔2018503号)收悉,项目统一代码为:2018-530825-77-01-020165。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普洱市镇沅勐真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已列入《云南省云南省水利发展规划》。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了节地评价工作,用地基本合理,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选址于普洱市镇沅县,用地规模应控制在45.8107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43.3451公顷(含耕地28.7355公顷),未利用地2.4656公顷;功能分区:枢纽区占地8.8479公顷(拦河坝7.4589公顷,引水隧洞0.4413公顷,溢洪道0.8127公顷,水库管理用房占地0.1350公顷),淹没区占地36.9628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要求,切实保护坝区耕地,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并确保耕地占补质量,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若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报批应按批次报批;位于范围以外的,用地报批应按独立选址报批。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六、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17

 

 

 

 

 

 

 

 

 

 

 

 

 

 

 

 

 

 

 

 

 


抄送:省发改委,镇沅县国土资源局、厅综合处。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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