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然资预〔2019〕29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哈龙河二级代燃料
项目电源工程哈龙河二级电站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红河县沃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申请办理红河县哈龙河二级代燃料项目电源工程哈龙河二级电站用地预审的报告》(红沃字〔2019〕1号)及《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红河县哈龙河二级代燃料项目电源工程哈龙河二级电站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红自然资预[2019]7号)收悉,项目统一代码:2015-532529-44-02-044748。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经《关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红河县哈龙河二级代燃料项目电源工程哈龙河二级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号:云发改农经〔2015〕155号);2017年12月5日,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办理该项目用地手续(文号:云发改农经函〔2017〕751号);2018年2月26日,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云南省水利厅商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手续上给予支持(文号:云发改农经函〔2018〕24号)。该项目已列入《红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于2017年9月27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文号:云政复〔2017〕42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选址于云南省红河县乐育乡龙车村委会,用地规模应控制在0.3038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0.2835公顷(含耕地0.2122公顷),未利用地0.0203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切实保护坝区耕地,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并确保耕地占补质量,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若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报批应按批次报批;位于范围以外的,用地报批应按独立选址报批。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六、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19日
抄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