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然资预〔2019〕33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
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段
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段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临路司发〔2019〕15号)及《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段(保山市段)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保自规发〔2019〕126号)、《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段(临沧市段)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临国土资〔2019〕67号)收悉,项目统一代码:2017-530900-48-01-002664。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段项目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网规划修(2016-203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十三五”高速公路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68号)。该项目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基本合理,并已编制了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通过了专家审查论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选址于项目用地涉及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康县、耿马自治县;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用地规模应控制在532.3808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491.2216公顷(含耕地271.629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230.2077公顷),建设用地18.4089公顷,未利用地22.7503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切实保护坝区耕地,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并确保耕地占补质量,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若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报批应按批次报批;位于范围以外的,用地报批应按独立选址报批。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六、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1日
抄送:省发改委,永德县、镇康县、耿马县、施甸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