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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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土资〔2018〕92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构建

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5号)精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切实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需求。经研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切实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指标

(一)各州(市)应统筹规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用地,将永久性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以落实。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各州(市)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产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对拟建的综合经营性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审批。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

二、多渠道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需求

(三)充分利用设施农用地政策。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的要求,将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采取备案的管理模式,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建共建农产品仓储烘干、晾晒场、临时存放、清洗、分拣包装和小型冷库等农业实施用地需求。对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四)切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保障。各州(市)应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的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保障纳入重点项目保障范围,认真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告知制度和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一书一会一函”工作,跟踪了解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及时掌握项目用地情况,保证用地报批工作的快速推进。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推进机制和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对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为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工作。

(五)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需求。各州(市)应认真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可采取以增减挂钩方式保障,按增减挂钩管理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需求。

(六)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接待服务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使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方式使用土地。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允许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支持发展农村养老产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三、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成本

(七)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缩短年期出让,一般按不超过20年确定出让年限。除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外,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进一步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土地供应手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底价、租赁土地的年租金底价,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土地使用者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土地租金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年付,首期租金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支付。

(八)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新取得土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超出国家用地控制标准的容积率部分,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农产品加工园区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但人才公寓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支持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兴办与农产品加工相关的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九)落实各项费用减免和奖励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6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各地在供应农产品加工用地时,可根据本地土地市场实际,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标准,但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20%。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各州(市)、县(市、区)应根据以上费用减免政策,加快调整完善本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切实支撑用地降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各地实施差异化的奖励政策,综合考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纳税额、产值等因素,对企业进行资金奖励。

四、切实加大土地整治投入

(十)切实落实涉农资金整合要求,加大土地整治投入。进一步推进云南省乌蒙山贫困地区国土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力度。2017年1月1日以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和烟草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后,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贫困地区的新增耕地指标,在保障本地建设用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前提下,优先纳入省级调剂平台,所获收益用于脱贫攻坚。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投工投劳,增加农民收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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