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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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3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42号)正式印发执行,现对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9年5月29日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2019年6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转办通知》(ZR2019-30),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转发至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因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实施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故由省厅起草《云南省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全面查明全省露天矿山开采现状,认真梳理矿产资源开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属地负责、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关闭取缔严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露天矿山,调整优化露天矿山布局,建立完善露天矿山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促进全省露天矿山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以违法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逐矿逐项登记汇总,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二)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一是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乱挖的露天矿山。二是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对自然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一是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二是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明确治理责任主体,限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三是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因地制宜原则,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四)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

四、涉及范围

政策影响的单位主要为露天矿山所属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露天矿山企业。

五、执行标准

对全省范围内的露天矿山全面摸底排查、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严格新建露天矿山特别是长江经济带范围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整改露天矿山在矿产资源开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注意事项

露天矿山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压实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形成有主矿山企业治理,无主矿山政府兜底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覆盖工作格局。

七、关键词解释

露天矿山:露天矿山是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露天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有开拓和运输系统、穿孔爆破和采装系统、排土系统、防水系统和排水系统,以及破碎、选矿、机修、汽修、供电、供水、炸药制备、尾矿库等生产车间,有些矿山还有覆土造田系统。

八、惠民利民举措

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助推美丽云南建设。


(文件原文详见http://dnr.yn.gov.cn/html/2019-12/91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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