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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化隐患排查防范安全事故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05-23 21:38:25 【字体:

 

424日,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关于加强隐患排查防范安全事故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州自然资源系统内开展加强隐患排查防范安全事故专项行动。

《方案》指出,全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失职渎职就要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保安全、护稳定的政治责任。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再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整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有效防范、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自然资源系统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要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结合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政府统筹安排部署下,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抓好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

《方案》明确,结合当前全州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决定从下文之日起至630日,在全州开展加强隐患排查防范安全事故专项行动。一是切实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工作。汛期将近,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充分认识汛期矿产资源领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矿山自然灾害易发高发的特点,杜绝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结合工作实际,层层落实责任,细化防灾减灾措施,做好应急值班、巡查检查、监测预警、及时整改等有关工作。对重点基础建设工程项目,要坚决落实业主和建设单位的防灾主体责任,落实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督察各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危险性评估制度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持续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结合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责任制,全覆盖开展各类地质灾害调查、巡查、排查工作,对巡查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开展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进一步加强以危险化学品仓库周边、油气输送管道沿线、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隐患防治为重点的排查检查,依法严格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三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依托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重点检查持过期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按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无证开采、以采代探、非法私自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转让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围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清理排查全州涉及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行为,对仅属于违法违规转让的依法查处,对疑似涉黑涉恶线索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要结合矿业权联勘联审工作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认真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一旦发现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要结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和应急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迅速通报情况,积极采取联合执法行动,责令矿山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停产整顿并依法落实取缔、关闭措施。停产整顿的,严格落实暂扣勘查、采矿许可证制度;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及时吊销、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四是从严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集中整治煤矿、金属矿、砂石粘土领域的私挖盗采行为,坚持“属地管理、精准施策、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的原则,制定严密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和遏制私挖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所有私挖盗采易发区,逐乡镇、逐村组、逐地块、逐片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做好排查记录,对重点矿区和盗采易发区采取分块、包片、包点的形式责任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应打击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坚决取缔到位;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及时依法立案查处。特别是要坚决制止和取缔非法小煤窑,并依法从严查处,做到“三撤出一毁闭”;对屡查屡犯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等保护地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从重查处。五是突出做好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职能职责配合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辖区内的尾矿库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工作,切实摸清尾矿库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各项工作,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承担尾矿库所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对排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隐患,应立即通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管理部门,并督促尾矿库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有关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的事故隐患。六是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安全隐患防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开展防治工作。组织对近期完工治理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确保落实“边生产边治理”的有关要求;对历史遗留、政策性关闭等矿山要认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摸底,特别对城镇、村落等居民区周边矿山,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应急方案、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因暴雨、汛期等因素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积极开展整治工作。

《方案》要求,一是加强领导,认真排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主观性、基础性、根源性问题仍然不少,历史遗留的“存量风险”仍然突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灾害防治等领域安全隐患较多,风险防控压力较大的严峻形势。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支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要认真对照本辖区自然资源领域安全风险点进行大排查,务必做到隐患排查清仓见底,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忽略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二是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在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强化打击治理措施,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努力探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制度机制,切实做到管理权责清晰,工作台账完整,跟踪落实到位,奖惩措施有力。三是抓住重点,严厉打击。深入分析当地安全生产隐患及突出问题所产生的主要原因,举一反三,对安全事故频发、各类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集中的地区,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持续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责任落实,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失责行为;狠抓作风建设,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监管环节;狠抓基层基础,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危险环节;狠抓监管执法,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对工作开展不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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