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出台《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