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全州涉及耕地、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为契机,以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为原则,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德宏提供土地、矿产资源保障。
《方案》重点开展八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有关合理费用。二是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三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省、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指定负责组织对跨州市的,涉及耕地、矿产资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开展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指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耕地、矿产资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开展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四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五是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且符合适用范围或追责情形,属于省人民政府管辖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处理和答复;属州人民政府管辖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六是建立完善诉讼机制。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且符合适用范围和追责情形的案件,属州人民政府管辖的,由各县市自然资源局或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州局法规科审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报州局党组审议通过后,由州局法规科牵头、有关业务科室配合,组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七是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八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其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有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要求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修复。属州人民政府管辖的,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磋商或判决结果,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方案》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省自然资源厅、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州局有关科室、中心要明确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机构,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涉及耕地的,由州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开发利用和行政审批科、法规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执法监督科、州土地储备中心、州土地整治中心等科室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由州局耕地保护监督科牵头,委托具有技术力量的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修复等提供技术支撑。涉及矿产资源的,由州局矿产资源管理科、法规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执法监督科等科室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由州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牵头,委托具有技术力量的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修复等提供技术支撑。各县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三是开展关键技术研究。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委托具有技术力量的单位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四是加强经费保障。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任务落实。五是鼓励公众参与。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加赔偿磋商或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