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020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12-03 09:32:40 【字体:

郭玉梅等7位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特别是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省人大处理意见,你们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矿山、荒山生态修复治理指标交易机制的建议》(第0203号)由省自然资源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厅局协同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一、关于矿山生态修复产生增减挂钩指标流转

目前,我省增减挂钩指标省域内流转已有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60号),提出在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范围,按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对于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因荒山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地类不属于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实施增减挂钩项目。

二、关于矿山、荒山生态修复产生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的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除原有的补充耕地渠道外,已设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新增耕地入库备案功能。《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和入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20〕301号)详细规定了上述各种途径产生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数据要求、核定标准和备案程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39号)对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和市场化交易的主体、范围、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矿山、荒山绿化造林有关政策的说明

为防止林地无序流失,实现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量持续增长,守住森林资源消耗底线,省林草局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必须严格落实《森林法》,严格执行占补平衡,要求各地上报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中,必须有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面积和森林植被不减少的措施,开展植被恢复或者异地造林。异地造林无非林地地块的,可以利用荒山荒地、宜林地、林业辅助用地,以及废弃矿山等地类。

森林覆盖率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该指标也是近几年我省县域经济等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截至2019年底,全省的森林覆盖率已达到62.4%,但各地森林资源分布不均,森林覆盖率差距大,其原因是一定区域森林覆盖率的高低,受经济、社会、人口、气候、自然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近几年我省在对各地森林覆盖率的各种考核评分中,根据各地客观实际,不仅考虑森林覆盖率的增量,也考虑森林覆盖率的存量,督促各地着力提高森林质量,而不仅是简单增加数量。

“十二五”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林草部门采取将森林保有量确定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将森林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州、县两级,签定《云南省2016-2020年林业双增目标责任状》等措施,促进森林资源增长,通过人工造林增加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实现了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双增长的目标。

下步,林草主管部门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占补平衡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鼓励各地将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和条件的荒山、荒地、荒坡、工矿废弃地作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占补平衡、异地造林的地块,组织植树造林,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矿山、荒山生态修复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在加强矿山荒山生态修复方面开展的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认真做好矿山荒山生态修复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根据《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93号),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推进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再利用等工作。积极开展以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治理、防护林体系建设等为主要措施的国土山川大绿化,切实加快森林云南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并完善污染地块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联动监管机制,严把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准入关,以让老百姓“住的安心”为目标导向,突出矿山等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坚持源头预防与污染治理相结合;省应急厅加强行业监管,淘汰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环保条件的落后非煤矿山,强化源头管控减少非煤矿山生态活动对环境的破坏;省农业农村厅围绕“吃的放心”目标,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对耕地土壤的危害,积极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不断完善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下步,省级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和吸纳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确保符合生态红线管控政策和森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督促指导各地通过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矿山、荒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积极性,用好现有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体系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体系,利用市场化手段缓解治理资金短缺困难。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晓明  0871-6574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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