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26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12-03 09:34:26 【字体:

秦明禹、李勇、胡兴明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省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关注和理解。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煤炭行政审批流程的建议》收悉,并已交省自然资源厅主办。该建议客观地指出了我省煤矿资源开发和采矿许可证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现根据我省煤矿资源开发及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工作实际,结合省林草局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 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 号),明确了我省煤矿应具备的条件和“三个一批”的实施标准;严格煤矿市场准入,煤矿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权许可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一票否决”。煤矿市场准入、属地监管及“一票否决”等制度是办理煤矿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重要政策依据,为进一步落实云政发〔2014〕18 号文要求,原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出台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办理采矿权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32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20号)等文件,进一步简化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办理矿业权登记、采矿权抵押备案及报件资料等,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包括对未列入复产复建的转型升级主体煤矿采矿许可证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即复产复建验收审批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先予办理延续手续书面意见的,可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助力全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二、为处理好煤矿采矿权剔除涉及各类保护区矿区范围后需进行正常生产问题,原省国土资源厅研究修订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解决了煤矿企业办理采矿权缩减矿区范围变更和延续手续后正常生产问题;对于煤矿采矿权扩大范围涉及基本农田事宜,经认真调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办理煤矿采矿权登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65号),切实解决了煤炭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涉及基本农田的问题。

三、为帮助解决煤矿企业困难,对煤矿办理采矿权登记中涉及的矿业权价款及土地复垦费等有关问题给予了政策支持,即矿山企业在转型升级期间属停产状态未新增土地损毁的,可暂缓编制备案土地复垦方案,由企业承诺恢复生产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备案和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并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应意见,可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等相关手续;矿山企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涉及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的,矿业权人可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预存第一期一定比例的土地复垦费用并承诺足额预存第一期土地复垦费用的时间,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先行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矿业权人持审核意见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四、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工信委、环保、住建、交通、林草、水利及安监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及《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避免给矿业权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于2017年6月1日印发并在网站发布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登记管理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矿业权登记管理中涉及联勘联审、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涉及各类保护区需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一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办理,不得转由矿业权人自行协调办理。针对相关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出台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226号),矿业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缩减勘查开采区范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转让变更等登记事项时,已按规定开展并通过联勘联审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且审查标准及内容无变化、原审查范围大于或等于现申请范围的,不再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出具审查意见;需要同时开展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采矿权,实行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合并审查,将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及相关规划审查意见合并出具。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避免了部门间的重复审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深化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先后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19〕45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省级矿业权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38号),通过审批和备案权限的委托下放,减少行政审批层级,简化办理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可缩短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登记的办理时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审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67)号,落实矿业权登记事项一律实行“智能审批系统”网上办理,对涉及电煤等重要民生物资供应企业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采矿权有效期从届满之日至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视为有效,同时此段时限不计入延续登记次数。

六、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合重组,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能源局研究提出了工作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矿整合重组推进复工复产的意见》(云政办函〔2020〕45号),明确了煤矿资源配置和煤矿采矿权登记的支持政策。为实现整合重组煤矿的2个或多个煤矿资源实现统一利用开发,意见中明确了以协议方式出让整合重组煤矿间历史形成的“夹缝资源”等支持政策。为了加快全省煤矿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对保留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实行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时,暂缓提交评估备案的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变更登记要件资料(突破了国家关于采矿权登记的规定),按照核准的规模给予颁发有效期2年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在2年有效期内完善申请登记要件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七、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矿整合重组推进复工复产的意见》(云政办函〔2020〕45号),科学、合理、有序推进煤矿整合重组,优化煤矿采矿权登记程序,省自然资源厅已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煤矿整合重组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待按程序审查批准后,拟以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实施。煤矿“两个清单”公示确认后,为确保按时完成煤矿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对全省222个保留煤矿涉及的论证方案及采矿权登记、265个煤矿探矿权登记和142个直接关闭退出煤矿公告注销事项进行集中审查,按时向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审查意见,加快推进煤矿矿业权登记工作,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煤矿整治工作任务。

八、关于优化煤矿行政审批流程,在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规定的前提下,林草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煤炭项目联勘联审、审批流程的优化工作。对整合重组、转型升级后保留的矿山涉及占用林草地的,在建设单位取得相关证照后,林草局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实效,依法做好项目使用林草地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工作。同时林草局建议: 一是矿山涉及占用林草地的,选址要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 号规定的用地条件,要合理避让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区,要合理避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国有林场、重点地区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二是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到先批复后使用,杜绝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草地情况发生,避免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感谢你们对煤矿资源开发及矿业权审批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

2020年7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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