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4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12-03 09:46:16 【字体:

段红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用地相关问题的建议”,已交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根据国家及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将答复意见报告如下:

一、尽快研究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具体办法的问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内容,对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权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必须审慎稳妥有序推进。当前,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完成修订,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暂未出台,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主体、程序、收益分配等问题有待上位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在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云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意见的起草出台。

现阶段,大理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完成,多项成果已纳入《土地管理法》修法内容。为加快推进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工作,上半年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了调研工作,对全省129个县(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同时,已启动云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为下一步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涉及的入市程序、收益分配等问题作支撑。

二、明确成片开发土地规模和范围等配套政策问题

(一)“成片开发”的法律来源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征收土地法律规定的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目前我省征收土地工作按照如下原则执行:一是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四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求办理征收土地手续。二是不满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四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可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征收土地手续。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成片开发”标准制定进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4月13日组织开展征求“成片开发”标准相关意见工作,6月5日公开征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意见。目前自然资源部针对“成片开发”的内涵和标准正处于紧张制定中,无具体公布实施的时间表。

(四)我省“成片开发”政策的执行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成片开发”相关政策研究,自2020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起,不等不靠,主动研究应对方案,组织省内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起草我省过渡期政策,在3月25日前即完成我省成片开发过渡期政策起草工作并经厅党组审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由于自然资源部的成片开发标准尚未出台,且国家未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过渡期政策,该过渡期政策未通过省政府合法性审查。

经省自然资源厅与省人民政府汇报请示,确定针对纳入省委省政府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项目用地,以及对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急需通过“成片开发”报批征收土地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对照《土地管理法》要求,制定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原则、内容、程序和审查要点,下发指导各地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相关工作。

截至目前,省自然资源厅已指导各地完成昭通龙海硅基新材料园区、峨山县绿色钢城(玉昆钢铁)、西双版纳州交通枢纽小镇、砚山县绿色水电铝材工业园区、富宁县绿色水电铝一体化产业示范园区、景洪市景哈乡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6个项目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厅内审查工作。其中峨山县绿色钢城(玉昆钢铁)项目相关成片开发方案已通过省人民政府审核。

目前我省探索的土地“成片开发”政策执行程序虽基本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但受限于自然资源部成片开发标准尚未出台,暂不宜大范围铺开,只能通过“一事一议”原则对重大项目用地成片开发进行审批,对我省除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扶贫安居之外的城市(镇)批次用地保障造成影响。

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按照目前已探索执行的成片开发政策,一是针对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四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求办理征转用地手续。二是针对已纳入省委省政府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对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用地,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遵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三是针对尚未纳入省委省政府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项目用地,指导各地做好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的基础工作,待自然资源部成片开发标准出台后及时组织编制和报批。

三、加快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编制成果的审核和发布问题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自然资源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相关部署,及时组织开展我省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2020年1月6日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成立“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月5日编制印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技术方案》,建立全省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4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上报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成果资料的通知》,规定上报成果资料内容及上报时间;5月,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调研组赴全省各州市开展实地调研,指导解决制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6月19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省级平衡会”,通报全省制定成果初步审核情况,制定印发《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6月29日,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省级审查方案》,规范省级审查要求并明确审查时间表;8月中上旬,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行业专家对大理州鹤庆县等通过省级预审的114个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开展省级专家审查,目前110个县(市、区)已通过审查并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意见阶段,正在组织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批准公布实施。19个未通过省级审查的县(市、区),目前正在紧张开展成果修改工作,待修改完善后省自然资源厅将尽快开展省级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

四、尽快明确建设用地征地报批程序和报件规范问题

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16号),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前的过渡时期,对我省征地前期工作、用地报批程序和组卷标准做出要求。

段红丽代表,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相关问题的关心和支持!您所关心的问题,也是省自然资源厅重点关注的。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持续跟踪国家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进展,实时应对,及时调整我省政策,全力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马天泽 0871-65747331

冯  淦 0871-6574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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