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5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12-03 10:36:56 【字体:

字清华等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特别是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你们提出的《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建议》(第0559号)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出台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2月17日印发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出台具体可行的自然资源激励政策,吸引各方投入,推进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为我省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省自然资源厅从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的实际出发,决定以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全省矿山生态工作,出台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60号),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在摸底核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元,制定县级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主要由通过市场竞争优选的治理平台根据《方案》统筹实施治理的新机制。建立省、州、县三级联动的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争取至2025年,基本完成全省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形成基于“一方案两平台”,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体系。

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具体措施

(一)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二)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按照《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74号)要求,各地增减挂钩项目可通过县级财政安排资金,银行贷款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但社会资本只能采取固定投资回报方式进行投资,不得参与节余指标分成、指标收益及建新区土地收益分配。

(三)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今后工作初步打算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省自然资源厅将指导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二)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做好对矿山生态修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特别是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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