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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管理的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认定的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或不属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三章全部条款,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政策法规”板块下载(http://ynsgwh.yndlr.gov.cn)。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升级(丙级升乙级)准予批准的条件:
1.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其他要求:
(1)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须仅供职于本单位。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4)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暂不办理):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四)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补证申请。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编制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企业未提出注销申请。
(六)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不予批准。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来源 |
新办 |
升级 |
变更 |
延续(暂不办理) |
补证 |
注销 |
1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告知承诺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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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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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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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本 √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核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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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公安部门核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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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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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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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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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教育部门核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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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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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册规划师的执业资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有关行业协会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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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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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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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职称评定机构核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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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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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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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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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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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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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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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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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作场所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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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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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清单及项目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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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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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遗失声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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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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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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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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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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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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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要求: (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填写完成后应打印成A4并单独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除“材料1”以外,其他材料需原件扫描后彩色打印在A4纸上,编辑好目录后,按顺序装订成册(按每一个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离职证明等顺序装订,人员顺序按申请表的表四排序)。 (3)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有连续近3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明细;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原单位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新办、升级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ynsgwh.yndlr.gov.cn)。为指导企业正确报件,申请单位应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已有账号的单位应联系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身份修改为“省内规划单位”,登录后在“企业信息管理”板块下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和人员情况,在“企业年检及资质申报”下完成证书申请或升级,上报成功后等待审核,待收到网络预审意见以后可到窗口进行纸质报件。(网站具体操作流程见省规委网站操作说明)
2.窗口提交
窗口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大厅“城乡规划资质”窗口(10号),乘坐地铁2号线金星站,乘坐公交车96、92、236、23路金星立交桥站。
接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承办处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公示
受理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及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公示结束,社会各界无意义,颁发《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领取《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五)核查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变更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ynsgwh.yndlr.gov.cn)修改企业信息、上传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提交变更申请。
(二)受理
经办人通过网络审查,审查通过在后由经办人通过网站打印变更申请表,报局领导审签。
(三)办结
审查通过的企业在收到审查通过的消息后只需携带原资质证书及变更材料到厅业务处室直接办理变更手续,由经办人将变更后的证书加盖厅章后当场返回给申请人。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大厅“城乡规划资质”窗口(10号),乘坐地铁2号线金星站,乘坐公交车96、92、236、23路金星立交桥站。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5747171。
(3)网络咨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ynsgwh.yndlr.gov.cn;电子邮箱:ynsgwb@126.com。
(4)QQ群:316387971(加群应备注企业名称)。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实施机关网页(网址:http://ynsgwh.yndlr.gov.cn)或咨询电话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投诉:0871-65747316;
3.信函投诉: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省纪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组,邮政编码:650224。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本行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监督管理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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