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 【字体: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的工作要求,深化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同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开展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本级出让权限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不得再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严禁越权出让、登记。矿业权登记中涉及勘查开采主矿种变更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权限进行管理,即由具有拟变更(增列)为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增列)矿种不涉及勘查开采主矿种变更的,则由主矿种登记机关办理。

二、规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出让登记。自2020年5月1日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仅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出让登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砂石土等矿产,具体为: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由于地质赋存等原因造成上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不足,需将大理石、蛇纹岩、玄武岩等其他矿产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不得下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下放县级的,2020年5月1日起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收回。

三、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矿产资源规划中合理确定规划目标,明确任务部署,着重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引导矿业权合理设置,优化开发布局与结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根据市场供需等情况合理安排竞争性出让。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一律不得投放矿业权。

四、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做好联勘联审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谁开采,谁负责”“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督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主体责任。

五、严格配号监管。由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矿种,省厅将加强对配号信息的巡查监管,不符合出让条件和程序的,省自然资源厅不予通过配号,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职权予以撤销。

六、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和持续整治无证开采、持过期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以采代探、非法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9日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