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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下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云南省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李一枝:
媒体朋友们:
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新闻发言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乔贵先生,为我们介绍云南省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廖晓祥先生。
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与广大企业和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直接影响到营商环境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机构改革前,由于规划职责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行政相对人需要向不同部门分别申请城乡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其中一些内容高度相近。举个例子:在项目立项之前有两项前置审批,一是规划选址,二是用地预审,规划选址主要是解决项目能不能在这儿选址的问题,用地预审主要是解决能不能拿到这块地的问题,实质上这两项都是项目能不能在这个空间落地的问题。而规划许可在原来的规划部门,用地审批在原来的国土部门,规划许可依据的是城乡规划,用地审批依据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自形成了一套审批体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客观上也存在同类事项多头审批、重复审批、交叉审查、流程复杂等问题,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影响了投资落地的效率。机构改革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为改革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创造了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安排部署,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大力推进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改革,着力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着眼于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行政资源浪费,切实达到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等效果。
下面,请赵乔贵先生为大家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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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赵乔贵: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下午好!当前,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努力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2019年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明确提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并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我省新时期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能,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和发布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此次发布会,我代表自然资源厅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向大家介绍。
一、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都为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的前置要件,机构改革后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合并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是自然资源部门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因该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核发范围有着一定差异,我们在《实施意见》中明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均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规定核发权限。在审查方式方面,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审查要求,根据项目供地方式等区别,侧重审查内容。
(二)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权限都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后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根据不同的土地供应方式开展相应的审查程序。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供地方案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受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探索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多审合一”。按照目前的国家政策,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部门不同,尚不能达到“多证合一”。《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相关精神,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申请和审查。
二、主要特点
(一)突出“合”的特点。《实施意见》将原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原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合二为一,将原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原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准”合二为一。即由4个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为2项,实现了“合”的要求。
(二)强化“减”的要求。《实施意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申报材料和流程。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合并后,申请材料从两者合计15项缩减到10项,精简率为33%,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用地批准书合并后,申请材料由两者合计14项缩减到5项,精简率为64%。
(三)创新“融”的方法。在全国创新提出了将《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和《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等论证报告合并编制为《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将踏勘论证、占用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等融入到原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当中,进一步压缩了报件材料,减少了论证次数,提高了审批效率,降低了建设单位组织报件材料产生的成本。
(四)体现“缩”的精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要求,进一步压缩了行政审批时限。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承诺时限为13个工作,两项审批事项共需26个审批工作日,合并后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共减少16个工作日,时限压缩率为62%;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用地批准书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两项审批事项共需23个工作日,合并后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共减少13个工作日,时限压缩率为57%。
(五)确保“稳”的过渡。考虑到部分项目已按照现行要求准备材料,我省的《实施意见》预留了3个月的过渡期,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原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批准可按原审批权限及规定程序报件或补件。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原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批准等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组织报件。2020年8月31日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其中之一未取得或超过有效期的,需按照合并方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突出了过渡期工作保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六)提高“管与服”的能力。通过正在全省统建的“云南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系统”,实现对“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统一平台、统一编号、统一发证、统一“二维码”验证等监管,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的审查审批,充分提高自然资源系统的管理水平。同时,新系统可实现与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投资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及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大大减少建设单位所准备的材料,解决报件时反复准备材料问题,发挥政府部门行政效能;也可实现将审批重要节点和结果信息,公示在省自然资源厅、省规委、信用云南等网站,实现审批信息公开透明。
《实施意见》确定的“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目标,是我省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和明确过渡时期规划审批的重要指导文件。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指导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贯彻实施《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加快建设云南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系统,优化审批环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努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李一枝:
感谢赵乔贵先生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和其他省区市相比,结合云南省情,贯彻二号文制定的实施意见有何创新性做法和突出特点?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赵乔贵:
我省的《实施意见》和其他省区市出台的政策相比,最主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是我们在全国创新提出了《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和《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等论证报告合并编制为《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将踏勘论证、占用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等融入到原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当中,进一步压缩了报件材料,减少了论证次数,提高了审批效率,降低了建设单位组织报件材料产生的成本。我们在附件中提供了报告的编制大纲,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可以参照编制。
二是我省的《实施意见》预留了3个月的过渡期,是充分考虑到我省部分重大项目已按照现行要求准备材料。为不影响我省重点项目的推进进度,我们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原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批准可按原审批权限及规定程序报件或补件。但过渡期不是无限延长,2020年7月1日起建设单位就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组织报件,未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现在着手准备的,就应该按照本《实施意见》准备材料。
三是我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全省统筹建设“云南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系统”,对全省各级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统一打证,统一“二维码”监管,只要扫描“二维码”就可以知道核发机关、项目信息等,省级掌握全省各级行政审批的情况,提升了我省自然资源系统的管理水平。同时,新系统与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投资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及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大大减少建设单位所准备的材料,解决报件时反复准备材料问题,发挥政府部门行政效能;也可实现将审批重要节点和结果信息,公示在省自然资源厅、省规委、信用云南等网站,实现审批信息公开透明。
四是《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多审合一”的要求。虽然按照当前国家政策,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不能达到“多证合一”。但要求各地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申请和审查,达到“多审合一”。
云南日报:
实行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后,是否代表今后所有用地审批只需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办理即可?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 廖晓祥:
对于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用地批准来说,其职责职能在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需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即可,省级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监管。针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因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是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得出项目最佳的选址方案,仍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
第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核发范围各行其责。我们《实施意见》明确了核发权限及用地预审审查权限。这里有个专业问题,就是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可能与核发权限不同,需要上级部门预审的项目仍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预审意见结果返还应发机关后,再由应发机关根据自身核查情况核发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据我们了解,这是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模式。
第二、需上级办理的建设项目,须通过系统从县(区、市)级开始报件,逐级审查报件。报部开展预审的,也由县级、州级到省自然资源厅逐级审查后再报部,待部通过预审,将意见反馈我省,再按照上述的要求,返还应发机关核发。
第三、仍需要相关部门提出相关意见。之前我们建设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就是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协同同级的相关部门,在项目进入规划的行政审批之前,为建设单位提供用地生成服务,其中三大功能为:为建设项目寻找用地、对有拟选位置项目做规划符合性核查、汇总用地涉及各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我们在附件中也有一栏表格,延续了规划选址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工作流程,其中重要的就是项目涉及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部门的意见。所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仍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
云南日报:
为实现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了哪些机构改革重组?省级层面投入了多少人力、技术?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 廖晓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我省自上而下的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划入自然资源部门,各地形成统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合了行政管理力量。
我们举全厅之力,制定了《实施意见》,并统筹建设“云南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系统”,保障“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有效实施,在技术层面我们沿用了“三级联审”“统一打证”“公示公告”等好的做法和理念,进行系统性升级和管理,并对接省级相关系统,大幅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中新社: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尚不能达到“多证合一”,具体原因是什么?下一步该如何推进?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赵乔贵: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其中明确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省自然资源厅也将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支持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工作机制。
李一枝:
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