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42条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对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