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信访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要求,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自然资办发〔2020〕12号),厅办公室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试行)》,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8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
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群众涉自然资源领域信访诉求(以下简称“分类处理”)工作,厘清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增强自然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障群众合理诉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得到依法及时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云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走访、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向自然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揭发控告等信访投诉请求。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分类处理工作责任机制,在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好分类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部署、推进、督导全省分类处理工作,制定工作规则和依法分类处理清单;组织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分类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按程序办理属于省本级法定职责的分类处理事项;交办、督办属于自然资源部门法定职责的分类处理事项;转办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信访诉求。
(二)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辖区分类处理工作,推动工作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属于本级法定职责的分类处理事项;交办、督办属于自然资源部门法定职责的分类处理事项;转办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信访诉求。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分类处理工作,依法按程序办理属于本级法定职责的分类处理事项,转办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信访诉求。
第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信访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协调本部门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分类处理工作,交办属于自然资源部门法定职责的分类处理事项,转办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信访诉求,并跟踪督办,适时开展本辖区、本部门分类处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完善和落实。信访办工作人员负责群众信访诉求的登记、甄别、分类、呈批和转送,督促主办机构按时办结、送达和反馈。
第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职责分工》(见附件1),负责协调、主办或者协办分类处理工作。主办机构负责依法按程序办理分类处理事项,出具结论文书并送达,协办机构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主办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对分类处理事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政策法规部门应对具体事项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登记录入、甄别分类、办理反馈的工作程序(见附件2),将信访诉求按申诉求决、揭发控告、信息公开和普通信访4种类别,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信访办要对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信访诉求统一登记,录入云南信访信息系统及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群众向单位负责同志直接来信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接收登记,再转信访办录入办理。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信访办应对所有信访诉求进行甄别分类,于15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并导入相应程序办理。
(一)属于涉法涉诉信访诉求,由信访办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
(二)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信访诉求,由信访办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投诉请求。
(三)属于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范围,且法律法规已明确法定途径的信访诉求,由信访办书面告知信访人相关法律依据、法定途径和主办机构,并将信访诉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四)属于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范围但法律法规未明确法定途径的信访诉求,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各级自然资源信访办按信访程序办理。
(五)信访诉求涉及自然资源及其他多个行政部门职责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由各级自然资源信访办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投诉请求。
第十一条 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按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诉求,由信访办提出分类处理建议,经办公室审定后交主办机构办理。主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依法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的,主办机构应按程序出具答复意见,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反馈信访办存档。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法定途径为行政处罚的分类处理事项,按批后监管和非批后监管类分别办理。
(一)批后监管类。办公室审定分类处理建议后,由业务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执法监督部门协办。主办机构开展线索核查后,认为构成违法的,应当向执法机构移交有关线索,包括前期线索核查情况及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执法机构接到移交材料后按照案件查处规程,依法牵头组织查处。经核查未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的,由主办机构出具答复意见送达当事人。
(二)非批后监管类。办公室审定分类处理建议后,由执法机构牵头,业务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依法调查核实后,依法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的,及时反馈。应当查处的,由执法机构按照案件查处规程,依法组织查处。
第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信访办对已办结的信访分类处理事项,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录入云南信访信息系统及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
第十四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信访分类处理事项实施督查督办:
(一)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分类处理事项;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超出办理、反馈期限的信访分类处理事项;
(三)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信访分类处理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信访分类处理事项。
第十五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查和约谈督办的形式,对督查督办事项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时限,跟踪下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过程,督促按期办结并审查办理结果,对存在的程序性、合法性问题等提出整改意见,责成办理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分类处理工作作为信访工作重点内容,对分类处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信访诉求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诉求未予支持,导致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引发群体事件、进京到非接待场所上访等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