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08号)及相关规定,经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确定2020年度第2批分解下达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000吨(主采指标),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8吨。预留钨精矿主采指标635吨,钨精矿综合利用指标350,稀土矿开采指标120吨,用于全省控制指标的调剂。现将具体分解情况公示如下:
2020年度县(市)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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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 |
钨精矿(三氧化钨65%,吨) |
1 |
文山市 |
0 |
2 |
麻栗坡县 |
1871 |
3 |
马关县 |
76 |
4 |
泸水市 |
0 |
5 |
香格里拉市 |
0 |
6 |
易门县 |
230 |
7 |
个旧市 |
823 |
8 |
云龙县 |
0 |
合计 |
3000 |
2020年度县(市)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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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 |
稀土氧化物(REO,吨) |
1 |
陇川县 |
11 |
2 |
牟定县 |
7 |
合计 |
18 |
各有关州、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19〕51号)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生产规模与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原则,对采矿许可证过期、被有权机关责令停产、未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严重破坏环境、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和未纳入指标管理的矿山企业不得下达指标。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足,确需调整追加主采指标或综合利用指标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和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从剩余指标中追加下达。
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书面意见。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