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11-19 14:49:00 【字体: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计划指标需求,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强化规划管控

(一)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村庄分类和布局工作,在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在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村庄建设边界等底线管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村宅基地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二)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结合当地地域特征和村庄类型,全面推动“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既有村庄规划成果,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划组织实施。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加强计划指标保障

(四)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五)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年度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每年10月以县域为单位将下一年度辖区内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函告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及时做好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送、配置、核销工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优先保障。

村民建房所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计划核销,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转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核销情况,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函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基础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确认、核销。

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及地方规定标准,尽量避让耕地,不占或少占水田,除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区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因难以避让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切实增加补充耕地储备,全力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批准其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

(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下同)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州(市)、县(市、区)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确保高效快捷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中,在下达的用地计划范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受委托权限审批;有关报件资料参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16号)要求执行。

(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等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十)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的各乡镇、街道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年一次性组织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次性组织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有困难的,可按需适时组织报批。

(十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监管和用地批复备案等相关工作;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

五、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

(十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申请条件、拟用地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村组审核公示情况,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民建房联审如有涉及住房风貌管控、环境保护、农村道路交通、占用林地、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相应征求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草、水务、通信等部门意见。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并公布办事指南,指导村民按规定申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审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落实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土地。对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一律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

(十四)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规定,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十五)加强宅基地使用、住宅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十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依法用地管地意识。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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