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放管服”要求,抓好省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云监〔2019〕121号)整改工作,完善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优化省级矿业权审批登记业务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集体决策重要审批事项”流程
报请厅党组会、厅务会的矿业权登记集体决策重要审批事项,会前已经各相关处局会签,上会审议通过后在审查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主办处室按照会议决定拟定正式文件,相关处局不再对该文件进行会签,由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领导签批。
二、减少“省级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审查环节
进一步压缩“省级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中矿业权登记相关业务审查的纵向(串联)环节,厅综合处不再进行复核,由主办处室汇总相关处局会审意见后,直接报厅领导签批。
三、优化“缩小划定矿区范围”业务有关事项
(一)优化办理方式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缩小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县(市、区)、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分别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以报送缩小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查意见的方式,通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非涉密电子公文交换平台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优化办理流程
缩小划定矿区范围业务不再上厅务会进行审议。由省自然资源厅主办处室牵头草拟批复文件(附审查意见),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会签,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领导签批。批复对象为申请人,并抄送相关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资料清单
1.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缩小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审查意见。
2.缩小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拟缩小后的划定矿区范围平面直角电子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
5.测量单位出具的西安80坐标系转换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对照的证明材料。
6.拟缩小后的划定矿区范围联勘联审及相关规划等有关情况的审查意见及矿业权规划审查意见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拟缩小后的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该矿山地下拟开采活动对重叠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不会造成破坏的评估意见。
2.缩小划定矿区范围涉及原登记采矿权范围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缩小部分开发利用情况及采矿权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情况的意见。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优化“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业务有关事项
(一)优化办理方式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申请,县(市、区)、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分别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以报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申请审查意见的方式,通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非涉密电子公文交换平台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优化办理流程
属探矿权人发生变化后或采矿权人因规范企业法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后的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业务,不再上厅务会进行审议。由省自然资源厅主办处室牵头草拟批复文件(附审查意见),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会签,办公室复核后报厅领导签批。批复对象为申请人,并抄送相关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资料清单
1.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申请的审查意见。
2.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申请。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划定矿区范围平面直角电子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
5.划定矿区范围联勘联审及相关规划等有关情况的审查意见及矿业权规划审查意见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属探矿权人发生变化后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属采矿权人因规范企业法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后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
2.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该矿山地下拟开采活动对重叠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不会造成破坏的评估意见。
3.原登记拐点坐标为西安80坐标系的,还应提交测量单位出具的西安80坐标系转换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对照的证明材料。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通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非涉密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上传的相关资料应为原件扫描件。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报送文件正文通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非涉密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中正文一栏上传;其余附件资料对应资料清单逐一进行命名、编号,并形成压缩文件,通过附件一栏上传。纸质资料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档备查。
(二)需同时申请办理缩小划定矿区范围、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或已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办理长期延续预留期的,应一并提出申请。
(三)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报送文件及缩小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申请中,应说明原因及依据文件。属缩小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附符合云自然资矿管〔2020〕3号文件规定的拟缩小后的划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四)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智能审批系统开展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是否符合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审查,属缩小划定矿区范围的,应使用拟缩小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进行查询,并出具审查意见;属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使用经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进行查询,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缩小划定矿区范围涉及原登记采矿权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主体为采矿权人,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采矿权人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六)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资料清单适用于探矿权人发生变化后的和采矿权人因规范企业法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后的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业务。属采矿权转让变更后的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业务,应按照《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9号)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矿业权人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自然资源厅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