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重新预审的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11-20 14:57:43 【字体:

云自然资预〔2020〕14号

红河州泸弥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红河州泸弥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重新预审的报告》(红泸弥政发〔2019〕77号)及《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重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红自然资预〔2019〕20号)收悉,项目代码:2019-532500-48-01-016250。该项目于2014年10月13日经原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云国土资预〔2014〕80号),因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该项目涉及的泸西县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滇黔贵石漠化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重新办理用地预审。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已列入《云南省道网规划修编(2016-2030年)》(云政办发〔2017〕61号),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基本合理,并已编制了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通过了专家审查论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选址于红河州弥勒市、泸西县,用地规模应控制在492.7026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446.1191公顷(耕地234.093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3.0650公顷);建设用地27.8998公顷;未利用地18.6837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切实保护坝区耕地,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该项目部分地块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需在征转用地报批时提供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生态保红线的论证意见。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并确保耕地占补质量,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若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报批应按批次报批;位于范围以外的,用地报批应按独立选址报批。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六、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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