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金平至金水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11-20 15:41:44 【字体:

云自然资预〔2020〕18号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红河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申请办理金平至金水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红交发〔2020〕32号)及《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金平至金水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红自然资预〔2020〕1号)收悉,项目统一代码:2019-532530-48-01-019842。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金平至金水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已列入《云南省道网规划》(2016-2030)》,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峨山至石屏至红河等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函》(云发改办基础〔2019〕203号)开展前期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该项目由省级预审,经省自然资源厅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基本合理,并已编制了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通过了专家审查论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选址于金平县,用地规模应控制在238.2888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92.4093公顷(含耕地51.525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9.3419公顷),建设用地7.5217公顷,未利用地38.3578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切实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并确保耕地占补质量,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六、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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