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然资预〔2020〕54号
泸水市水利局、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水市水利局关于申请办理泸水市易地搬迁怒江新城片区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泸水利发〔2020〕34号)及《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泸水市易地搬迁怒江新城片区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怒自然资〔2020〕64号)收悉,项目统一代码:2019-533301-76-01-003520。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泸水市易地搬迁怒江新城片区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泸水市异地搬迁怒江新城片区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泸发改发〔2019〕52号)开展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该项目由省级预审,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基本合理,并已编制了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通过了专家审查论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选址于怒江州泸水市,用地规模应控制在1.6080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6080公顷(耕地1.0655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0655公顷)。项目在可研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切实保护坝区耕地,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特别是水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省有关要求,怒江州自然资源部门应督促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足额筹措补充耕地费用,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在用地报批前落实占补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切实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六、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