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马关县易地 扶贫搬迁安置工程(脱贫攻坚)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11-23 11:26:41 【字体:

云自然资预〔2020〕64号

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申请办理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脱贫攻坚)用地预审的报告》(马发改发〔2020〕80号)及《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文自然资〔2020〕11号)收悉,项目统一代码:2020-532625-48-01-047908。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脱贫攻坚)项目依据《马

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蔑厂乡大新寨村委会大荞地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6〕115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蔑厂乡老门寨村委会上寨麻塘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6〕116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木厂镇湖广寨村委会韩家屋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6〕121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古林箐乡团结村委会滑叶坪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6〕125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八寨镇湾子寨村委会刺通树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6〕127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坡脚镇牛场坝村委会田坝心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6〕159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蔑厂乡桂皮山村委会水头上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6〕160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蔑厂乡桂皮山村委会荞山梁梁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6〕161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八寨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6〕175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蔑厂乡岩头村委会大园子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7〕94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蔑厂乡大新寨村委会大地丫口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7〕96号)、《马关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木厂镇堡堡寨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8〕134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马关县八寨镇那古博村委会大份子寨地质灾害搬迁避险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马发改复〔2018〕200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马关县都龙镇大寨村委会小马郎大寨地质灾害搬迁避险项目实施的批复》(马发改复〔2018〕201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该项目由省级预审,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基本合理,并已编制了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通过了专家审查论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选址于文山州马关县,用地规模应控制在20.6656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0.0513公顷(耕地11.997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5.8179公顷),建设用地0.3663公顷,未利用地0.2480公顷。项目在可研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切实保护坝区耕地,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特别是水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省有关要求,文山州自然资源部门应督促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足额筹措补充耕地费用,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在用地报批前落实占补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切实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

说明。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六、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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