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自2019年8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开展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针对近期因坐标系转换出现部分矿业权申请登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勘查区、永久基本农田“小范围重叠”的情况,为依法规范矿业权审批,加快推进矿业权审查审批工作效率,本着实事求是,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且已按要求经联勘联审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审查通过,申请登记勘查开采范围或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勘查区、永久基本农田不重叠,在转换为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后出现交叉重叠情况。按规定需扣减相应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登记机关可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下,按照采矿权登记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矿区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勘查区、永久基本农田重叠部分进行扣减,按扣减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坐标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颁发有效期两年的采矿许可证。按规定需扣减相应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的,审批登记机关可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下,根据探矿权登记的规定,按扣减调整后的勘查区范围颁发勘查许可证,缩减的勘查区面积按规定抵扣下一次延续需扣减的面积。
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申请调整矿区范围,取得新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应按照批复的矿区范围编制采矿许可证登记所需的要件材料。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采矿权登记所需资料的编制评审备案的,可凭评审备案部门出具的调整缩减范围后无需重新编制相关材料的意见,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
三、采矿权人申请缩减矿区范围,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后,应在2年有效期内完成缩减后新登记矿区范围对应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资料的调整编制及评审备案工作。上述材料的评审备案部门认为调整缩减范围后可不重新编制材料并出具明确意见的,可凭有权部门出具的无需重新编制的意见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
四、探矿权人申请缩减勘查区范围,勘查实施方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探矿权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勘查实施方案编制评审的有关规定重新编制评审勘查实施方案。按规定无需重新编制评审勘查实施方案的,申请人凭原评审机构出具的缩减工作量符合规定无需编制的意见,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下的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生态保护红线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及限制勘查区查询、永久基本农田查询时,应采用由资质单位转换的2000坐标数据,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审批管理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高矿业权经纬度坐标表达精度的补充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97号)的要求,形成最终申请坐标数据,依托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开展相关审查工作。
六、因坐标系转换导致已设矿业权间产生技术上重叠的,不再按重叠处理。坐标转换前,矿业权间已存在重叠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不属于坐标系转换导致的重叠问题,不得采用上述处理方式。对扣减退出的重叠范围内因矿山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土地损毁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采矿权人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并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对扣减退出部分的义务履行情况逐级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