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省实施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以来,已形成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督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管理格局。为继续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要求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程序,矿业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缩减勘查开采区范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转让变更等登记事项时,已按规定开展并通过联勘联审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且审查标准及内容无变化、原审查范围大于或等于现申请范围的,不再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可直接出具审查意见。
二、在开展采矿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时,需要同时开展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采矿权,实行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合并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矿山生态环境综合审查意见时,在确保审查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可将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及相关规划审查意见合并出具。
三、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再重复征询意见的情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主动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优化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联动机制。确保参与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职能部门在发生政策调整或其管理的各类保护区(地)等禁止勘查开采范围变化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开展审查工作。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完成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矿业权,应及时建档立库,实行数字化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同时严格落实“一站式”服务模式,由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向相关部门发函,统一收集汇总意见,不得转由矿业权人自行办理。
五、省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应通过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由州(市)出让登记的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层级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审查意见,应明确矿业权申请登记类型、矿区范围面积,并将对应的2000坐标系矿区范围坐标作为审查意见的附件。
附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矿山名称及申请登记业务类型)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及相关规划等有关情况审查意见(参考格式)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矿山名称及申请登记业务类型)联勘
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及
相关规划等有关情况审查意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许可证号:××,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按照我省关于开展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有关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审核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出具了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经我局汇总同级相关部门意见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该采矿权符合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已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措施××等,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相关部门联勘联审意见,并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名称及申请登记业务类型)申请登记范围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申请登记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建设项目压覆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和限制区等重要地区范围内,符合第×轮矿产资源规划。
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及我局审查,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所用的矿区范围坐标为2000坐标系,坐标精度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与××(矿山名称及申请登记业务类型)申请的矿区范围坐标一致(详见附件)。
综上所述,我局同意办理××(矿山名称及申请登记业务类型)登记等相关手续。
附件:1.矿业权规划审查意见表
2.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所用矿区范围坐标表
(参考格式 适用于需同时开展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