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04-01 11:31:00 【字体: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规〔2020〕2号)正式实施。现就出台文件的政策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坚持生态文明引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该文件的实施,为我省探索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现存问题提供了政策遵循和路径方法。长期以来,矿业经济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矿业权出让制度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重开发、轻保护”的传统发展方式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登记、资源储量监管等制度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经济的发展,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规〔2020〕2号)。

二、目标任务

(一)坚持目标导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自然资源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目前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三)坚持结果导向。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完善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机制,为修订《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三、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的管理要求,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相关矿种矿业权投放。

(二)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探矿权按勘查主矿种分部、省、州(市)三级管理;采矿权按开采主矿种分部、省、市(州)、县四级管理,不再按勘查面积、勘查投资额度或资源储量规模来划分权限。

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结合我省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落实“放管服”工作的实际,省级负责煤、煤层气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事项,对属省级负责的其他9种战略性矿产继续坚持除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涉及资源配置登记事项外,其余登记事项下放的原则,战略性以外其他矿种出让、登记实行“应放尽放,能放则放”。

(三)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四)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

严格执行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向特定主体协议出让矿业权规定。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已设采矿权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五)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中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适当矿种,试点“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

(六)积极落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

认真执行国家开发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规定,支持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本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油气地质勘查。服务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在云南境内勘查开采油气相关手续。

(七)执行探矿权期限调整规定

新设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除规定的可不扣减面积情形外,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均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

(八)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级管理。

(九)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四、涉及范围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地勘单位,建设项目单位,评审、评估机构。

五、执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云自然资规〔2020〕2号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云自然资规〔2020〕2号实施之日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云自然资规〔2020〕2号规定不一致的,按云自然资规〔2020〕2号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一)同一矿种同级管理

探矿权按勘查主矿种分部、省、州(市)三级管理;采矿权按开采主矿种分部、省、市(州)、县四级管理,不再按勘查面积、勘查投资额度或资源储量规模来划分权限。

(二)重要战略性矿产

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矿产。

(三)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

包括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矿产。

(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明确的“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具体为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五)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八、惠民新举措

(一)减负担。云自然资规〔2020〕2号实施前,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层级按矿种、面积、资源储量规模等多个标准划分,导致管理信息不对称,矿业权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云自然资规〔2020〕2号实施后,按同一矿种来划分管理层级,即: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石油、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省级负责管理煤、铁等11种大宗战略性矿产;其余矿产由州市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这一改革措施,很大程度上压缩了行政管理层级,减轻了企业负担,更好的发挥政府“服务”作用。

(二)调权限。在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扩大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勘查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

(三)减事项。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取消矿产资源储量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事项,不再由政府直接备案。

(四)压范围。政府部门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相关文件: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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