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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09-29 16:01:53 【字体:

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提出了差别化管理措施,简化了用地取得方式,促进全省设施农业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

《通知》明确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均可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难以避让的情况下,种植设施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对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按要求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

为加快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管理。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最高不得超过25亩。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为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通知》简化了用地取得方式,将设施农业用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调整为乡(镇)政府备案制。设施农业用地在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后即可使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协议签订前应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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