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05040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2-07-18 09:52:07 【字体:

杨四龙委员:

您提出的《切实提高云南省移民搬迁补偿标准促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建议》(第12050404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保障各类建设必需用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我省通过不断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加强征地管理

(一)修订征地价格,组织开展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全省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加强对州、市调研指导,通过“三上三下”的工作过程,制定形成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成果数据,报经省政府批准和授权后于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新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全省平均水平比原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平均涨幅达到15.26%,与周边省份补偿标准相当,维护了被征地集体及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区片综合地价在省人民政府官网、云南省征地信息查询系统和省自然资源厅官网上公开发布,做到征地价格公平、公正、公开。

(二)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及时制定落实成片开发标准细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自然资源部成片开发标准出台后,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启动并印发实施《云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和《云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指南》。成片开发政策的实施,贯彻落实了《土地管理法》关于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改革要求。

(三)统一组织制定,规范全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经对全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清理,发现一是部分地区补偿标准缺失或更新滞后,地方政府在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时缺少有力依据和标准,部分特殊或新增农作物无相应补偿标准,导致补偿费用与当地实际情况不相符;二是部分地区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补偿金额难以达到被征地农户群众预期,无法对农户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补偿,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也导致征地工作推进阻力增大;三是由于市场行情改变或者农产品需求变化等原因,经济林果、药材、苗圃等价值变化较快,原定补偿标准无法“与时俱进”,存在过高或者过低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措施,实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范统一,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下半年启动全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预计于2022年下半年公布实施。

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一)规范征地程序,促进征地制度改革

为规范我省土地征收行为,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一是制定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增加了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二是明确了征地前期准备工作相关要求和样例,促进了征地工作的规范开展;三是印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审查要点,精简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征地程序,在保障用地需求的同时,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征地程序。

(二)严格制度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合理申诉渠道

云南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即“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及时发布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要经当地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依法公告过程中,听取了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举行听证会,确保补偿安置办法切实可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并签订协议、补偿安置费不按期到位的,农民有权拒绝交地。同时,可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

(三)严格征地程序,推行征地标准化试点工作

为减少土地征收造成的矛盾冲突,实现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审批、实施全流程无缝衔接和有效监管,给全省建立一套可执行、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征地“标准化”机制,云南省启动土地征收“标准化”试点工作,搭建了云南省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平台,选取昆明市官渡区、曲靖市会泽县、玉溪市红塔区、楚雄州楚雄市、文山州富宁县、大理州祥云县6个县(市、区)作为试点,依托管理平台建立一套征收程序标准化、补偿标准规范化、文本资料统一化、征收流程系统化、数据共享网络化、批后监管常态化、用地服务前端化的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化机制。

三、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一)做好督促管理,促进依法依规用地

按照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对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的明确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督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中做好指导,加强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实施征地工作。征地中涉及征收农民房屋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同时,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群众有意见的,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方能开展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妥善解决。预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二)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2021年8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历年来征地补偿费兑付情况进行清理,发现部分州、市因批后未实施征地、拟用地项目废止等原因,未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费。根据各州、市清理核实数据,截止2021年8月,全省涉及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有43宗地、拖欠价款6.32亿元,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省自然资源厅多次对涉及州(市)、县(市、区)进行督办,并对进度缓慢的8宗地公开挂牌督办,截至目前,涉及拖欠征地补偿费的43宗地、拖欠价款6.32亿元已全部完成清欠。

四、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突发事件

省自然资源厅督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征地前,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实施中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冲突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不同意见及组织实施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认真做好征地群众信访工作,深入到问题反映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五、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省自然资源厅督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侵害农民的利益。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未批先用和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责令限期纠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进一步加大了对征用土地的执法力度,强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能,调动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六、下一步工作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省自然资源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仍存在未批先用和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群众利益,征地矛盾尖锐,同时,破坏了全省征地秩序,不利于用地保障,影响全省经济发展。结合您的建议,省自然资源厅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不断完善征地管理工作:

(一)建立多部门征地拆迁联动机制

推动建立由政府、自然资源、住建、林草、社保、财政等多部门组成的征地拆迁联动机制,为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提供重要保障。各部门各司其职,提供全面政策指引,实施征地全过程监督,严把征地补偿审核关,对执行政策情况、补偿安置情况、程序执行情况等进行督查,及时处理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征地制度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征地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搭建谈判协商的平台,进行平等的对话,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对征地补偿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等数据进行抽样核查,必要时可请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同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三是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政策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争取农民群众最大程度的支持和配合。

(三)结合实际,完善全省征地补偿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使补偿标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同时,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重新进行制定或公布;二是加大征地补偿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清理核查,采取公开挂牌督办、移交线索至有

权机关等方式,提高违法用地成本,引起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三是完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落实、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审批处周利,1362941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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