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至8月4日,通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dnr.yn.gov.cn/)、微信公众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9条,采纳1条,不采纳8条。具体为:
1.建议将细则标题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暂行)改为“云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建议“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征收土地...”改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土地征收...”
2.其他条款中拟征收土地或征收土地调整为土地征收。
3.建议将第十条第二款“自行组织评估的,评估主体应邀请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调整为“自行组织评估的,评估主体应邀请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涉及群众代表等开展集中论证。”
4.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委托第三方开展拟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避免低价中标恶性竞争。评估主体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调整为“委托第三方开展拟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避免低价中标恶性竞争。不得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打包给仅具有测绘、施工等专项工程资质的第三方附带实施。”
5.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至少听取拟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意见,充分掌握利益相关者真实诉求。通过宣传、沟通、解释等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着力消除群众疑虑。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主体要重点走访。”调整为“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通过宣传、沟通、解释等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着力消除群众疑虑。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主体要重点走访。”
6.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二款“在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调整为“在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玩忽职守或将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的;”以上7条建议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7.建议将第十条第一款“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评估。”调整为“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予以采纳;
(二)来源于网友“听海”的建议:《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公众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能否注明具体资质要求。从去年《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实施以来,各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如工程咨询公司(工程咨询资信证书)、测绘公司(测绘资质)、土地规划公司(土地规划资质)或无资质的单位或多或少都会承担土地征收稳评业务。不予采纳。
相关公告:
《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公众征求意见稿)》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