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大水昝煤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的规定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征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现要求你单位限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
因你单位属于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企业,应当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厅提交矿业权动用资源储量核实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详见附件1);到期既不提交上述核实申请及相关材料,又不一次性缴清所欠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1840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肆拾万元整),且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所产生的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届时,我厅将依法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益,并追究你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昱珣 0871-65747104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