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2-08-01 16:57:00 【字体: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2022年7月29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2〕2号)文件,从9月1日起实施。现对《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制定程序、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原《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14〕103号,以下简称《治理工程办法》)自2014年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但随着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的健全完善,特别是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等印发施行以后,《治理工程办法》已难以适应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总结评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地勘〔2020〕445号)要求,在对10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学习借鉴省外项目管理先进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国家相关规定,针对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问题、目标和成效为导向,对《治理工程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0号);

(六)《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

(七)《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自然资办函〔2021〕2055号);

(八)《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预〔2022〕26号)。

三、制定程序

2021年9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省直部门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16个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有关资质单位的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成了律师意见征询、专家论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议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2〕2号)。2022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202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四、主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方面

《办法》共九章46条,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运维管护及核销、项目监管和附则等。对比《治理工程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出修改:

(一)增加了项目类别。《办法》将管理的项目类别由单一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扩展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隐患“三查”、监测预警、排危除险、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综合治理、搬迁避让、能力建设、防治科研等项目。

(二)明确了工程治理项目、其它项目申报和立项等前期工作环节。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要求》,借鉴《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5月)等制度,《办法》对前期工作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概算评审、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图设计与预算评审做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项目库管理职责、入库条件和项目库调整的要求。

(三)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出规定。《办法》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区分险情等级)、搬迁避让项目、综合治理项目、监测预警项目、应急抢险项目、调查评价项目的实施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项目监管要求。

(四)进一步明确验收内容,规定验收结果的处置,加强对治理工程的后期管护。《办法》对验收阶段与时限、验收内容、验收条件和要求(区分项目类型)、质量抽检、验收结论与处置、立卷归档和资料移交做出了规定。同时,对监测预警类项目的运行维护、后期管护,治理项目的运维保修、后期管护作出了规定,对已进行防治、已无地质灾害威胁的隐患点作出了核销要求。

(五)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管主体、监管方式、责任追究、通报挂牌约谈、项目负责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7月29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9月1日,《办法》载明有效期为5年。

 

相关文件: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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