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0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11-10 10:09:22 【字体:

尊敬的陈真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大理州试点先行促进云南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建议》(第0703号),已交由省自然资源厅主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协办。经省自然资源厅认真研究,在前期汇总省财政厅等6个部门协办意见基础上,按照5月12日与您面商情况再次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针对摸清资源家底,高位规划统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建议

(一)加大地热资源勘查投入方面。云南省地热资源丰富,温泉众多,几乎遍布各县(市),据《云南省地热调查与区划》(2014)资料,全省天然出露温泉(≥25℃)851处,地热资源储量为197.77×1015千焦,折标准煤6748.50×106吨,可开采热流量1004460.40立方米/天,可采热量为121.93×109千焦/天,折合标准煤为4161.21吨/天。根据矿产资源探明储量,大理州排名全省前3位的矿产有13种,其中排名第一的为金、铂族金属、铅、银、碲;第2-3位的为钼、锑、镍、高岭土、石膏、水泥用灰岩、铝土矿、重晶石。截至目前,全州有探矿权240个,采矿权297个(其中地热2个)。根据2022年省政府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专题会议的部署安排,我省将高效率实施新一轮找矿行动。省财政厅将连续5年每年从年初预算中安排2亿元,同时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用于保障新一轮找矿行动工作。我省新一轮找矿行动涉及大理州“十四五”矿业权空白区勘查项目9项,共计投入12421万元(其中包含2021年、2022年基金项目3项);“十五五”1︰5万矿产地质调查储备项目1项,拟投入1200万元;“十五五”“十六五”矿业权空白区勘查项目储备7项,共计投入9573万元(其中地热项目1项,为拟于“十五五”期间实施的云南省弥渡县高孟地区地热资源预可行性普查,拟投入445万元)。通过实施地质勘查、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地质科研等四大类项目,将进一步掌握包括地热资源在内的资源分布情况,为下一步开展好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打好基础。后续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指导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做好新一轮找矿行动项目申报,对找矿前景好、找矿成果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纳入新一轮找矿行动项目库。通过项目实施,助力大理州矿产资源经济发展,促进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做好地热资源总体评价方面。省水利厅将支持以大理州为试点促进云南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有关建议,并将结合职能职责做好全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开发潜力进行总体评价,取水许可审批和取用水管理相关工作。大理州在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并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根据《云南省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报告》,大理州2025年地下水可利用量为3513万立方米、2030年为1776万立方米,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量不得超过确定的管控指标。二是注重提升效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地热水的综合利用率。三是严格监管地热水资源。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装置取水监测计量设施,制定用水计划,按规定缴纳资源税或水资源费,地热水资源开采井、温泉终止取水,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属地水利部门要严格监管,不得出现非法开采、超采、乱采、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保障地热水合理永续利用。同时,加强自然资源与水利部门协调联动,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机制,加强地热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监管工作。

(三)加强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方面。为了更好的支持全省地热资源利用,《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提出要充分利用地热资源丰富、可采量大的优势,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序开发、清洁高效”的原则,引导地热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利用地热。同时,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大理州在开展州级及所辖各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时,突出大理州优势和重要矿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强化矿产资源对大理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保障作用;支持大理州在规划中划定1个地热重点勘查区,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3个重点开采区,推动区内资源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鼓励大理州制定符合实际的推进能源矿产开发利用的方式方法,特别是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提高地热能利用比重,同意符合《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27个勘查规划区块(其中10个地热勘查规划区块)和99个开采规划区块(5个地热开采规划区块)纳入规划,用以指导大理州“十四五”时期矿产资源(地热资源)矿业权设置。

(四)推动矿产资源经济发展方面。省自然资源厅立足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现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初步起草了《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壮大矿产资源经济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聚焦优势,着力挖掘发展潜能,充分发挥清洁能源、有色金属资源富集优势、服务新能源电池基地和滇中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针对鼓励试点先行,建设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意见建议

(一)建设国家级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方面。据《云南省地热调查与区划》(2014)资料,大理州地热资源丰富,热泉点101处,数量位居全省第二,大理州地热估算可开采量123617.66立方米/天,可开采热量12132226213.30千焦/天,折合标准煤413.96吨/天。国家能源局等八部委于2021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地方建设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稳妥推进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建设”“适时出台支持政策”等要求,省能源局支持我省地热能开发利用,后续将联合省级相关部门,积极探索研究我省地热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支持性政策,积极支持大理州开展地热能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建设。

(二)推动地热能领域科技创新方面。大力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矿山企业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地热资源)勘查开采技术集成、矿山低碳环保智能化开采装备研发、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创新,促进资源绿色开采、高效利用。

(三)《洱海保护条例》修订方面。省自然资源厅支持大理州修订《洱海保护条例》,对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完善。依法强化监管,提高洱海流域地热水资源利用效率,支持洱海流域依法依规发展以地热能发电、温泉康养等绿色、环保产业,符合大理州经济发展实际,促进大理州能源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

(四)中低温地热资源利用方面。《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提出“引导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迪庆等地区地热资源合理配置,带动旅游和康养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后续,省自然资源厅也将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就地热资源在文旅、农业方面的利用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

(五)建设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设备生产基地方面。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相关厅局支持大理州立足全州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大力发展与地热相关的产业,延长地热资源产业链,提高地热能关键装备制造等的综合竞争力,带动全省地热产业的发展。

三、针对完善政策配套,加大地热项目开发扶持力度的意见建议

(一)地热能开发利用财政、金融政策方面。目前中央及省级财政在能源开发领域暂没有地热能开发利用方面的资金支持,省财政厅将积极配合省自然资源和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层面争取支持。

(二)地热发电电价补贴方面。省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全省地热资源勘探开采,将结合资源勘探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等文件精神,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有关州(市)做好相关工作。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过地热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下一步待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后,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建立省级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方面。为壮大矿产资源经济,省自然资源厅拟建议省政府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省级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精准施策,制定支持壮大矿产资源经济的政策措施,通过全链条协同、政企互动形成壮大矿产资源经济的工作合力。建议各州、市根据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链实际,建立工作专班,例如大理州可成立地热资源工作专班,明确发展目标,出台具体激励措施,压实压紧各环节工作职责,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方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省级部门将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大对大理州在矿产资源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审批和取用水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力度,依法依规有序推动地热资源的利用。

(五)向国家争取试点项目支持力度方面。因地热能发电经济性差,我省目前没有在建或已投入运行的地热能发电项目。按市场化开发方式,也难以提出可开发的地热能发电项目。后续省能源局将联合省级相关部门,积极探索研究我省地热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支持性政策,积极支持大理州开展地热能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建设。

(六)地热发电电价参照垃圾发电国家补贴政策标准方面。省自然资源厅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加强对现行政策的研究,待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七)地热开发利用行业资源税方面。针对调整地热资源税税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地热资源税的幅度税率为“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云南省地热资源税税率为每立方米10元。在《决定》制定时,云南省尚无地热发电开发利用情况,地热资源税税率主要针对高回报率且主打高消费的温泉、洗浴确定,如适用于“取热不取水”地热发电用途则税负偏重。

对于大理州试点先行促进云南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建议,云南省税务局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调研,了解地热开发利用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地热开发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学习外省先进经验,综合考虑打造“绿色能源牌”要求和企业税负承受能力,适时向省政府提出区分用途细化地热资源税税率的建议,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对地热发电“取热不取水”用途实行较低的差别税率,促进云南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

针对地热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规定针对取用地热给予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代表建议“对100%回注‘取热不耗水’的水热型地热项目进行认证,并作为免税或退税依据给予税收优惠,以促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云南省税务局将联合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调研地热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充分参考代表所提建议,统筹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完善促进地热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下一步,云南省税务局将联合财政部门围绕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国家水资源费该税等改革部署,充分利用好法律法规对地方的授权,积极研究地热发电、回灌、供暖等不同类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政策,探索研究支持地热资源开发的“大理模式”,推动全省打造新型“绿色能源牌”。

后续工作中,省自然资源厅将与大理州一起积极与相关厅局协商沟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争取更多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同时我厅也将加大对地热能科学技术(大理)研究院在技术、人员、成果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同向发力,培育健全地热产业链条,壮大我省地热产业。

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相关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裴捷,0871-6574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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