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施文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报批及入市的建议》(第496号)交由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云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12个省直部门以及16个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建议。2023年3月底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实施意见》《工作方案》进行研究审议。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实施意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入市总体要求,要求坚持审慎稳妥推进、守住底线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同地同权原则,稳妥有序、因地制宜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二是明确了4个方面入市规则,包括入市范围和条件、入市程序、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尤其对地价评估、交易流程、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等都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了5个方面保障措施,包括强化规划实施保障、保障入市用地需求、扩展入市试点模式、完善入市实施机制、加强金融政策配套。
(二)《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一是要求积极探索和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法、路径、程序、收益分配、市场监管等好的经验和办法,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二是明确了试点任务,要求通过试点取得5个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包括探索构建完整的入市制度体系,探索管控有力、支撑有效的规划管理方式,探索政府引导帮扶和诚信约束机制,探索入市土地使用权能实现形式,探索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三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了大理市、祥云县等15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期限为期两年,至2024年底结束。四是明确了工作步骤,要求完成入市准备部署、做好组织实施、开展试点总结等工作,规范试点实施。
(三)入市工作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要求,入市工作要做到“二三二”,审慎稳妥推进试点。一是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二是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三是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尽快印发《云南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并指导15个试点地区积极做好调查摸底、规划编制、确权登记领证,基准地价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审慎稳妥规范开展。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 杨甜蓉,15887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