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沈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土地政策研究,化解矿业企业临时性用地转建设性用地问题的建议》(第650号),已交由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能源供应安全有关决策部署,为依法依规推动采矿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支撑作用,我们深入研究《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有关文件,厅领导带队周边省、市调研采矿用地相关保障方法,并积极向自然资源部汇报,收集其他省份已出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专班起草适合我省的采矿用地具体管理措施,不断提高采矿项目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全力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涉矿用地政策要求
(一)采矿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工矿仓储用地,不属于临时用地保障范畴,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临时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在矿产资源勘察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察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适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以及能源(煤矿)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可以依法办理使用临时用地。
三、意见建议
按照目前法律政策规定,矿业企业项目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
符合征收条件的煤矿、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用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
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无法办理征收的采矿用地: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的采矿用地可以采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的,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下步工作中,省自然资源厅将持续做好采矿项目用地保障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落实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要求,积极跟自然资源部汇报对接,加强政策研究,主动靠前服务,加强采矿项目用地报批指导,从源头控制好报件质量,为高质高效保障采矿用地需求创造有利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报批的规范性,大力提升采矿用地要素保障效能。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处 李红英,0871-6570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