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1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11-10 10:38:32 【字体: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农恩源代表提出的《关于文山州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人工商品林处置问题的建议》(第417号)涉及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自然保护区内有限人为活动相关规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做出了要求并明确退出规则。《通知》提出,“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二、省级已出台相关政策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及《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守好生态安全底线,严格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并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文件提出“生态红线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有限人为活动范围按照准入目录进行管控。”其中“对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三、加强规划管控引导

目前,全省正在开展“干部规划家乡行动”,通过村庄规划合理优化乡村地区生态、生产、生活空间格局,科学引领村庄建设发展。建议涉及大围山保护区内确需搬迁的村庄积极做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村庄类型,统筹考虑村民生产、生活空间布局,科学制定村庄近、远期发展引导措施,逐步引导自然保护区内村庄逐步有序退出。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国土空间规划局 浮宇涛,135770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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