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杨军(等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基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扶持力度的建议》(第0627号)涉及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公益性公墓用地报批相关政策规定
(一)配合开展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
殡葬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针对殡葬设施服务供应不足、殡葬收费乱象丛生、行业监管缺失、百姓抱怨投诉不断等问题,2021年8月9日,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号),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整治要求,积极配合省民政厅部署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深入理解殡葬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密配合民政部门,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用地需求作为重要职责。
(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相关政策。
殡葬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及组织报件办理用地报批工作。一是2020年以来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其中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各地处置存量土地挂钩。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殡葬项目用地需求;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殡葬项目用地,应按照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办理报批手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的殡葬项目用地,应按照城市(镇)批次用地办理报批手续。公墓项目禁止占用耕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
二、相关费用的支持政策
殡葬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收的,应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征地费用,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保障金,严格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补充耕地等费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及时足额缴纳。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以划拨方式供地的;2.项目涉及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版)实施前取得的;3.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截止之前取得,且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4.项目用地于2009年12月31日后取得,且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指的是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后,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由县级政府负责专项筹集建立的社会保障资金。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审批土地征收的必要条件,不允许出现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就批准征地的情况。养老保障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职能职责,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不断完善殡葬设施用地空间布局、用地审批、集约节约利用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坚持解决当前殡葬行业突出问题与形成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相结合,推动系统性解决殡葬项目用地保障问题,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处 刘玉荧,0871-65747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