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041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11-10 11:44:31 【字体:

省农业农村厅:

按照云南省政协第十三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提案办理要求,现就《关于迪庆州执行原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提案》(第13010411号)涉及我厅的事项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严格规划管控。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将统筹落实村民合理宅基地建房需求和村庄产业发展需要,科学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

二、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盘活存量。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农用地占用的,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服务广大农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面积标准建议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议在经充分论证后,再将切实可行的迪庆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如地方宅基地标准超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云南省标准,则应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空规局 刘耀,136296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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